云南昭通两伙人当街火拼长刀相向
据《人民日报》报道,7月6日16时许,许多人在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凤霞路一家酒店门口手持钢管、刀具等设备,被昭阳市公安局两名警察发现,并及时制止和驱散。同时,分局接到报告后,组织警察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因及时处理,未造成人员伤亡。
案件发生后,昭阳分局立即派出刑侦、派出所等部门民警组成专案组,全力开展案件侦破工作。经工作发现,本案为昭阳区守望乡马贵闸人何某某(女,49岁)、昭阳区洒渔乡巡龙村人郑某某(男,26岁)。
目前,公安机关已逮捕14名参与武装斗争的犯罪嫌疑人,依法拘留5人。其他非法嫌疑人的逮捕、逮捕、劝说和自首正在进一步开展中。
聚众斗殴罪是什么?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聚集群众互相斗殴,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聚众斗殴罪往往同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
犯罪的对象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而是指社会公共生活中应遵守的规则和秩序。在现实生活中,聚众斗殴犯罪可以发生在公共场所,如公园、电影院或更安静的私人场所。因此,无论在哪里进行聚众斗殴犯罪活动,都应视为侵犯了公共秩序。
聚众斗殴犯罪往往会导致侵犯公民的个人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然而,它主要侵犯的不是特定的个人或特定的公私财产,而是利用聚众斗殴行为挑战整个社会,从而对整个社会秩序构成严重威胁。因此,公开蔑视法律、纪律和社会道德,破坏公共秩序,是聚众斗殴罪的本质特征。
这种犯罪的客观方面是为了聚集人们一起战斗。聚众斗殴主要是指为了私人仇恨、争霸或其他不正当目的而结伙打斗。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少于3人;战斗主要是指暴力互相战斗,但暴力的使用方式不同。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16岁以上、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并非所有参与聚众斗殴的人都构成了聚众斗殴罪。只有聚众斗殴的主要成员和其他积极参与者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的主体。对于一般参与者,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追究行政责任。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
中国刑法规定,犯聚众斗殴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多次聚众斗殴;(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3)在公共场所或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严重社会秩序混乱;(4)持有武器聚众斗殴。
本案中,众人手持钢管、刀具等器械在公共场合聚众斗殴,其中的首要分子陈某某(男,17岁)和郑某某以及其他积极参加者可能会以聚众斗殴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幸而本案虽然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但是并未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因此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加重情节。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