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导致嫌疑人逃跑,暴力导致许多警察受伤
20172007年7月11日,胡因抢劫被拘留人员罪被判处3年半监禁,其他10名被告也被判处1至4年监禁。此前,在湖南警方进入北京逮捕传销人员的过程中,胡和其他人不仅不配合调查,而且控制了逮捕的警方调查人员。
在湖南警方前往北京逮捕传销人员的过程中,胡和其他人不仅不配合调查,而且控制了逮捕的警方调查人员。7月11日上午,该案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宣布,胡因抢劫被拘留人员罪被判处三年半监禁,其他10名被告也被判处1至4年监禁。
20162003年3月,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等10多名警察来到北京,逮捕了涉嫌组织和领导传销的嫌疑人。嫌疑人当时在朝阳区 中国健康安全网公司工作。
当警方想带走公司的两名高管时,公司的保安小组突然试图阻止湖南警方处理案件,理由是湖南警方没有北京警方的帮助,无权抓住人。
警方办案人员将犯罪嫌疑人带进电梯时,胡某等人突然上前推搡,强行要求办案民警打开两名犯罪嫌疑人的手铐。
随后,胡某等人将案件处理人员围入会议室,拿走案件处理人员的手机、公文包和摄像设备,并用扇耳光殴打警方。怀化警方向当地北京亚运村派出所求助,最后由防暴警方派出控制胡某等人。
据法院称,此次行为导致犯罪嫌疑人陈某、丁某在押解途中逃脱;暴力行为伤害了许多警察。
法院认为,胡知道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被拘留,但也被迫抢劫,导致被拘留人员离开司法机关的控制,在两名被拘留人员的分离中发挥重要作用,应被评为主要罪犯,最终判处三年半的刑罚。(资料来源:腾讯新闻)
劫持被拘留人员罪,是指劫持被拘留人员、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所谓劫持,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夺取或者释放被拘留人员的行为。所谓的拘留途中,是指依法拘留的人在拘留场所前的整个过程。
情节严重是犯罪的加重。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抢劫多名人犯或者导致多名人犯逃跑;抢劫重大案件人犯;抢劫人犯的武器等。犯罪的对象是国家对人犯的监督管理秩序;客观上表现为抢劫犯罪、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犯罪对象为犯罪分子、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狱、拘留中心等拘留场所的犯罪、被告、犯罪嫌疑人,不构成不构成犯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上是故意的,即知道是犯罪、被告、犯罪嫌疑人。
在确定此类案件的性质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劫持被拘留人员罪与妨碍公务罪的界限。广义上,拘留者也是一种公务活动。因此,劫持被拘留者也具有妨碍公务的性质。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目的不同。这种犯罪必须有劫持人的目的,而妨碍公务的犯罪没有这种目的;如果行为人不打算劫持被拘留者,胁的方式妨碍拘留者的,不构成犯罪,但可以构成妨碍公务罪。
2.关于犯罪的数量。行为人使用暴力抢劫被拘留人员,造成被拘留人员伤害或者死亡的,或者抢劫被拘留人员,或者抢劫被拘留人员后杀害被拘留人员的,应当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