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撞人案被枪决,驾车撞学生4死18伤
711月11日上午,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最高法院批准下达的死刑执行命令,对奉新进行了处决2016·1·19以危险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的被告胡家兵,判处判决,核实身体,押入刑场执行枪决。
20161月19日7时10分左右,奉新县狮山大道发生一起行人驾驶碰撞案。被告胡家兵故意在上学途中与学生相撞,造成4名学生死亡,18名学生不同程度受伤。
20162001年1月21日,奉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胡家兵,涉嫌危险危害公共安全。
同年8月23日,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奉新“1·19故意驾车撞人案一审判决,以危险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胡家兵死刑,剥夺终身政治权利;并判处被告胡家兵依法赔偿六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发现胡家兵,男,1973年12月31日出生,奉新县赤田镇石湖村胡家组人。2013年3月,胡家兵因妨碍公务罪被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来源:中国法院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该罪。因此,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行为人主观上往往是故意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这种危险方法相当于放火、决水、爆炸和释放危险物质。它危害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安全,符合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酒后驾车犯罪法律适用的意见,酒后驾车在特定情况下,特别是连续碰撞或事故后继续碰撞,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应认定行为人有故意(主要是间接故意),其行为属于危险方法危害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安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14条和刑法第115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重伤、死亡或者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