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撞学生4死18伤,故意撞人罪犯被枪杀
711月11日上午,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最高法院批准下达的死刑执行命令,对奉新进行了处决2016·1·19以危险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的被告胡家兵,作出判决,验明正身,押往刑场执行枪决。
据了解,去年1月19日7时10分左右,奉新县狮山大道发生了一起行人驾驶碰撞案。被告胡家兵故意在上学途中与学生相撞,造成4名学生死亡,18名学生受伤严重。法院判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终身政治权利;被告胡家兵依法赔偿六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在司法实践中,以驾驶撞人的危险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表现:
行为人主观上往往是故意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这种危险方法相当于放火、决水、爆炸和释放危险物质。它危害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安全,符合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酒后驾车犯罪法律适用的意见,酒后驾车在特定情况下,特别是连续碰撞或事故后继续碰撞,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应认定行为人有故意(间接故意),其行为属于危险方法危害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安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114条和刑法第115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重伤、死亡或者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