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父母看房坠亡,销售人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被逮捕
51月7日,李先生的家人带着一个2岁的女孩去看房子,意外死亡。据家人介绍,由于阳台护栏一侧没有安装玻璃,小女孩摔倒死亡,李先生的销售人员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被逮捕。
李先生的房子位于深圳龙岗区。李先生的妻子说,他们到达销售办公室后,一名男销售人员带他们去了10楼,销售人员是严。
据李先生的妻子说,他们先去阳台看风景。几分钟后,他们发现女儿不见了,几个房间都找不到。后来,他们发现阳台右侧的护栏没有安装玻璃。当他们四处寻找时,他们发现女儿掉在一楼和二楼之间的一个平台上。(资料来源:中青网)
为什么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经营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从刑法理论上讲,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于业务过失犯罪,是业务过失致死犯罪(即从事业务的人员,违反业务注意义务,造成他人死亡)。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行为是在生产经营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因此,本安全生产规定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一)国家颁布的各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2)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经营、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
(3)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它反映了生产、科研、设计和施工安全操作的客观规律和要求,以及实践中公认的有效操作习惯和实践。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结果是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结果如下:
(一)死亡一人以上的:
(二)重伤3人以上;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或者经济损失不足规定金额,但情节严重,对生产工作造成重大损害的。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情节特别恶劣的,是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因。这里的情节特别恶劣,是指造成大量伤亡,或造成公私财产特别重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