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子千里找工作被骗进传销组织,不守规矩被杀
据《扬子晚报》报道,2016年8月10日,28岁死者余被网友骗到丹阳某社区开展传销活动。余受不了组织的控制,一直不遵守规则,上课也不好。因此,他不时受到几位传销领袖的教训,用水闷头踢脚。
813月13日晚,死者在传销组织课上仍然心不在焉,然后错误地拿了一卷卫生纸,再次被同居组织成员殴打。这一次,余无法忍受,直接晕倒在地。同居成员一开始并不太在意,但两个多小时后,余仍然一动不动,所以大家都赶紧把他送到了医院。
在这种情况下,争论的焦点是对四名被告之一张的惩罚。辩护人认为,张一直跟随其他三位所谓的主任、大主任,只是听从领导的安排,他自己的人身自由也受到限制,所以他只能服从、服从,所以张是一个威胁从犯,应该减轻处罚。
如何处理从犯和威胁从犯?
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发挥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为从犯。从共同犯罪的角度来看,从共同犯罪的地位来看,从共同犯罪的角度来看,从共同犯罪中发挥次要或者辅助作用。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执行犯。所谓次要执行犯,是指虽然直接参与犯罪构成客观要素的行为,但其作用仍然是次要犯罪分子。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所谓辅助作用,是指以各种方式帮助实施犯罪,而不是直接参与犯罪实施,以促进犯罪结果。由于帮助犯只在共同犯罪中处于辅助地位,因此不可能发挥主要作用,只能是从犯。
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威胁从犯是指在某些程序上受到精神威胁或强迫参与犯罪活动的罪犯。其本质特征是参与共同犯罪违背其意愿,即没有故意犯罪,在他人的精神强迫,如威胁、隐私披露等情况下不自愿犯罪。确定威胁从犯的主要要素是看身体控制或精神威胁、强迫,如果身体控制和犯罪成功,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威胁,不受刑事处罚,如果行为人只是精神威胁、威胁、控制、强迫和犯罪成功,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威胁从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威胁从犯也应当对犯罪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这是因为虽然犯罪分子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精神上的威胁、强迫或控制,但他并没有失去理解和决定自己行为的意志、自由和能力。例如,汽车司机被抢劫犯用刀强迫交出钥匙,导致抢劫成功并顺利逃脱。汽车司机被迫交出汽车在抢劫犯的精神控制下,为抢劫犯提供犯罪和逃跑的交通工具,其行为构成了胁迫犯罪。
刑法规定,对威胁从犯的刑事处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之一张被迫进入金字塔销售组织,但在虐待受害者余,如果不是被他人胁迫,强迫和虐待,那么,应该根据其故意伤害受害者余犯罪的作用,故意伤害死亡从犯追究刑事责任,应减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络专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