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干部与学生相撞
2016年2月29号12时许,被告人马高潮趁南阳一中放学之机,驾车加速冲入校内,绕办公楼前花坛冲撞学生人群,先后将学生李某某等6人撞伤。之后,马高潮驾车冲出校门,向南行驶至建设路与孔明路交叉口西南角处,又加速冲向过马路的学生人群,致南阳一中学生王某某当场死亡、朱某某等5人受伤。被告人马高潮在驾车逃离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马高潮故意开车撞人,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其行为构成危险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被告马高潮的犯罪行为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应当依法严厉处罚。被告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赔偿。法院随后作出了上述判决。
判处死刑,赔偿68万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往往与故意杀人、伤害罪混杂在一起,那么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这些罪有什么区别呢?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放火、决水、爆炸、放置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犯罪主观上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知道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希望或允许这种后果发生。在司法实践中,除了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持希望态度外,大多数其他持放任态度是间接意图。本案罪犯范是间接意图。
犯罪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故意破坏财产罪的界限:区分两者的标准是使用危险方法实施犯罪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人使用的危险方法是杀人、 伤害或者破坏公私财产的,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犯罪;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的规定处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故意破坏财产。
犯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客观上表现为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但后者必须造成严重伤害、死亡或者严重损失; 前者构成犯罪,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依照刑法第十一十四条和刑法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伤害、死亡或者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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