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格冤案制造商冯志明已被双开,并被判处18年监禁
凤凰资讯报道称,“呼格案”专案组组长冯志明已被开除公职、开除党籍。日前,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对冯志明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去年10月,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冯志明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贪污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万元。目前冯志明已经入狱服刑。
法院发现,2008年至2014年,被告冯志明在担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局长、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时,利用职务为13个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接受他人给予的财产,并与妻子金燕(另一案)合作,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出售房地产,贿赂3891091元;冯志明34428288.28人民币财产无法解释来源;私自持有、隐藏4支枪、549发子弹;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以15万元售车款为己有。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什么?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我不能解释它的来源是合法的。
犯罪的对象是复杂的对象,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我无法解释其合法来源。这里提到的财产是指行为人实际拥有的财产,包括住房、交通、存款等,名义上属于他人实质上是行为人的财产,应当属于行为人拥有的财产。这里的支出是指行为人已经向外界支付的财产,包括赠与他人的财产。合法收入是指行为人依法占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继承遗产、接受礼物、捐赠等。
犯罪的主体是一个特殊的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国有企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犯罪主观上是故意的,即犯罪人故意占有财产,故意拒绝解释财产的真实来源,或故意编造财产来源的合法途径。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法定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国家工作人员解释来源,不能解释来源的,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追回财产差额。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被告人应当承担客观证明责任的罪行,其他罪行应当由公诉机关承担客观证明责任。因此,该是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欲了解更多刑事问题,请咨询法邦专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