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格冤案专案组组长冯志明因犯罪被判刑
凤凰信息报道称,呼格案工作组组长冯志明已被开除公职和党籍。近日,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对冯志明案二审判决的上诉,维持了原判。去年10月,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冯志明受贿,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腐败案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罚款110万元。目前,冯志明已入狱。
法院发现,2008年至2014年,被告冯志明在担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局长、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时,利用职务为13个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接受他人给予的财产,并与妻子金燕(另一案)合作,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出售房地产,贿赂3891091元;冯志明34428288.28人民币财产无法解释来源;私自持有、隐藏4支枪、549发子弹;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以15万元售车款为己有。
刑法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是什么?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基于法律规定,在诉讼中,提出主张的一方对自己的主张不负有举证责任,举证责任由对方承担。如果对方不能举证,则推定原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无罪推定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因此,控方承担证明责任是刑事诉讼的必然要求。在刑事诉讼中,控方应当承担完全的证明责任,证明不能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被告有权在刑事诉讼中提供证据,即刑事被告有权证明其无罪或轻罪。
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公诉机关和被告人都有证明责任。被告人不能说明其财产合法的,可以承担法律责任。一般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举证责任倒置:司法机关应当首先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然后将举证责任转移到国家工作人员的名下。当其举证不能或者证明为虚假时,将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推定为有罪。
如果这里的解释被认为是一个标准的法律术语,可以理解为被告提供了一个准确和可验证的财产来源线索,即解释。被告的证明标准降低的原因是:第一,被告(嫌疑人)被拘留或限制人身自由,只能提供线索,而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环境不能)。第二,被告(嫌疑人)的证据收集能力受到限制,只能提供线索,而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能力不能)。第三,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被告(嫌疑人)在犯罪前保明其收入合法的相关证据,否则将承担证明不能的法律后果(规范不能)。
综上所述,虽然一般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中国刑法中明确规定的被告应当承担客观证明责任的指控,但该指控属于典型的证明责任倒置。但作者认为,犯罪不是典型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倒置,被告只需解释合理来源,提供相关线索,证明来源合法或由公诉机关承担,在犯罪中,被告的证明责任标准明显低于其他指控中公诉机关的证明标准。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络专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