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警方回应说,女孩被强奸,公安不立案
据新浪新闻报道,7月4日下午ID名为白衣天使茉莉花的网友在微博上透露,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奉母镇第一中学有两名教师多次强奸12岁女孩何。这位网友自称是女孩何的阿姨。她说她在得知情况后选择报警,但警方认为强奸的事实不存在,她别无选择,只能通过微博寻求帮助。然而,西华警方随后正式宣布,该女子在微博上曝光的信息与事实严重不符,扰乱了网络公共安全秩序,并将追究责任。
据何女士说,从一个月前开始,侄女在学校就遭到了包括副校长在内的两位老师的性侵。他们的副校长邵,也是我侄女的数学老师,还有一个是他们学校的主任。不知道是什么主任,叫何。从今年3月开始,他们一直在强奸我侄女,总共近20次。
然而,在何女士报警并要求司法鉴定后,警方做出了强奸不存在,不立案的决定。7月4日,西华当地警方在微博平安西华上表示,何女士捏造事实,吸引网民关注,扰乱网络公共安全秩序,称公安机关将澄清真相,依法严惩信息出版商。
7周口5日,周口市公安局官方微博表示,我局已注意到一名女孩在西华县奉母镇被强奸,相关公安机关不立案。我局决定由市公安局组成工作组,接管对报告案件的调查。我局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处理,并主动提交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审查报告、控告、举报、自首的材料,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无犯罪事实或者明显轻微的,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并通知控告人不立案的原因。如果控告人拒绝接受,他可以申请复议。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解释不立案的原因。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能立案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人民检察院。同时,人民检察院还应当采取措施,依法监督通知书的执行情况。
因此,在本案中,公安机关不立案。如果控告人拒绝接受,他可以申请复议或直接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控告人取得不立案通知书后,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在司法实践中,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的材料包括:1。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出具的《不立案通知书》;2、可提供的案件证据(包括:证据、视听材料、实物照片等;3、书面材料:(1)说明受害人姓名、地址、自然情况,(2)犯罪时间、地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和危害结果,(3)提出事实、证据和其他证人。更多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专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