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警方回应说,已经成立了专案组
据新浪新闻报道称:7月4日下午,一个ID名为白衣天使茉莉花的网友在微博上透露,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奉母镇第一中学有两名教师多次强奸12岁女孩何。这位网友自称是女孩何的阿姨。她说她在得知情况后选择报警,但警方认为强奸的事实不存在,她别无选择,只能通过微博寻求帮助。然而,西华警方随后正式宣布,该女子在微博上曝光的信息与事实严重不符,扰乱了网络公共安全秩序,并将追究责任。
据何女士说,从一个月前开始,侄女在学校就遭到了包括副校长在内的两位老师的性侵。他们的副校长邵,也是我侄女的数学老师,还有一个是他们学校的主任。不知道是什么主任,叫何。从今年3月开始,他们一直在强奸我侄女,总共近20次。
然而,在何女士报警并要求司法鉴定后,警方做出了强奸不存在,不立案的决定。7月4日,西华当地警方在微博平安西华上表示,何女士捏造事实,吸引网民关注,扰乱网络公共安全秩序,称公安机关将澄清真相,依法严惩信息出版商。
7周口5日,周口市公安局官方微博表示,我局已注意到一名女孩在西华县奉母镇被强奸,相关公安机关不立案。我局决定由市公安局组成工作组,接管对报告案件的调查。我局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处理,并主动提交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
强奸幼女如何处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愿,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或者故意与14岁以下的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幼女是强奸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强奸幼女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只要行为人意识到妇女必须或可能是幼女,或者无论妇女是否幼女。
犯罪人知道自己是14岁以下的女孩,无论女孩是否自愿,都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犯罪人真的不知道对方是14岁以下的女孩。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不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明显轻微的,不视为犯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是强奸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主要包括:(1)强奸妇女和强奸妇女情节恶劣;这里所谓的恶劣情节是指强奸妇女的残酷手段;强奸妇女、强奸妇女、强奸妇女、强奸妇女、强奸妇女、强奸妇女、强奸妇女、强奸妇女两次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4)两人以上的轮奸;所谓轮奸,是指两名以上男子出于共同强奸故意同时强奸同一幼女的行为。轮奸是强奸幼女罪中的一种严重犯罪形式,不是独立犯罪。对于强奸幼女,应当以强奸幼女罪定罪量刑。(5)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这种情况下,受害妇女只有12岁,是一个年轻的女孩。两名教师多次与该女孩发生性关系。这是一种典型的通奸行为,应构成强奸罪。是否构成强奸罪的加重处罚取决于情节是否恶劣。此外,如果有证据证明两名男教师同时轮流强奸该女孩,则可能构成轮奸。欲了解更多刑事问题,请咨询法邦专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