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美食家因为贪吃而深夜偷窃
今年5月,失业青年阿育(化名)在夜间钓鱼时发现,田里的笼子里装满了他最喜欢的小龙虾。市场上小龙虾的价格超过10元(人民币,下同)一斤。如果能从这里拿到,可以吃得开心,省很多钱。阿育渐渐有了偷小龙虾的想法。
不久的一个晚上,阿玉悄悄地来到小龙虾养殖场,拉起田里的笼子,倒出六个虾笼里的小龙虾,放进塑料桶里,然后迅速逃离现场。
那天晚上收获的20公斤小龙虾让阿育尝到了甜味,鼓舞了他对美味的渴望。在接下来的一周里,阿育参观了农场三次,每次用塑料桶装满20公斤。
就在阿育的第五次行动中,他被农场老板抓住了。虽然老板不小心逃跑了,但两天后,阿育被警方发现。然而,所有被偷的80公斤小龙虾都被阿育和他的朋友吃掉了。(网络新闻)
偷偷吃完80斤小龙虾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产或者多次盗窃、家庭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罚款;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盗窃公私财产价值1000元至3000元、3万元至10万元、30万元至50万元,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大、大、特别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在前款规定的金额范围内,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情况,确定区域实施的具体金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公共交通工具的跨地区盗窃,盗窃地点不能核实,盗窃金额是否达到大、大、特别大,应当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金额标准确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并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盗窃公私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50%确定数额较大标准:
(一)因盗窃受到刑事处罚;
(二)一年内因盗窃受到行政处罚;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产;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其亲友的财产;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资金;
(八)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视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视为入户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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