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KTV偶遇苗龄女,一夜情后被敲诈10万元
据环球网报道,6月25日晚,张某和朋友来到一家KTV唱歌,酒过三巡之后,一个妙龄女郎“走错了房间”。张某留下了女孩,两人推杯换盏,巧笑倩兮的女孩让张某动了心。很快,两人便交换了联系方式,到了凌晨3点左右,张某带着还未散去的酒意和女孩回到了她的住所,两人发生了关系。
第二天中午,张和和女孩起床之前,她们被一声快速的敲门声吵醒了。女孩突然显得衣服躲在阳台上。这时,张的手机突然响了,铃声被外面的人听到了。敲门声更响了,还伴随着一个男人的咆哮:开门!我知道你在里面。对方敲了三分钟,张躲在阳台上拉窗帘。女孩打开门,一个男人闯了进来,径直走到阳台上,打开窗帘看到了张,然后一言不发地走到客厅,拿起扫帚,用铁扫帚杆打了张,造成全身很多软组织受伤。然后那人拍了张的身份证照片,敲诈勒索他。问我要10万,说不给钱,让路上的朋友帮我。无奈之下,张通过支付宝转给男子1800元,被迫写下8万多元的欠条,才准予离开。
之后,张向警方报案。经警方调查,犯罪嫌疑人李的活动轨迹和藏身之处迅速确定。李被捕时距离报警不到24小时。
敲诈勒索罪是什么?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向受害人索要公私财产的行为。一些学者认为,敲诈勒索罪的对象是复合的,包括人和公私财产。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素出发,敲诈勒索的对象只能是财产所有权,因此其对象只包括公私财产,而不是人。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复杂的对象,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且危及他人的个人权益或其他权益。这是该犯罪不同于盗窃和欺诈的显著特征之一。该犯罪的对象是公私财产。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通过威胁、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产。为正确认定敲诈勒索罪,应把握本罪的威胁和威胁方法(即胁迫)的以下特点:一是行为人以即将实施的积极侵权行为威胁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例如,以杀害、伤害、揭露隐私、破坏财产等方式进行威胁。可以看出,这种犯罪只能以一种方式实施,而不是不作为。制造和散步迷信谣言,引起他人恐慌,以帮助驱逐鬼魂和消除灾难的名义骗取群众财产,以及面对困难的人的帮助请求,不给钱就不能被认定为敲诈勒索诈勒索罪。第二,行为人威胁要伤害的对象,可以是财产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例如,财务所有人或持有人的亲属。第三,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发出。例如,它方式表达,也可以在受害人面前口头或书面表达,也可以通过电话或书面表达。威胁要实施的侵权行为有很多种,有些可以当场实现,如杀害、伤害,有些不可能当场实现,必须在未来实现,如揭露隐私。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威胁要实施有害行为,并不意味着在发出威胁时不实施任何有害行为,如威胁要实施有害行为,但在威胁发出时实施相对较轻的殴打;或者威胁要实施杀害,但在威胁发出时实施伤害行为。这种现场实施轻伤害和威胁未来严重伤害的方式,可能影响行为人实际犯罪的指控和具体犯罪数量,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犯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的,必须有非法强制索赔他人财产的目的。行为人没有这一目的或者索取财产的目的不违法的,债权人使用具有一定威胁成分的语言,敦促债务人加快偿还,不构成勒索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罚款。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以性关系后的言语和身体威胁勒索被害人张财产18800元,构成勒索罪,是团伙犯罪,社会危害大,应严厉处罚。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络专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