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保姆利用领导关系帮助人们调整工作,受贿20万人被判
据网易新闻报道,衡阳市委原书记李一龙家的保姆名叫胡兴红,初中文化失业。2014年,衡阳某房地产公司董事长王了解到胡兴红的工作情况,于是找到她委托李一龙工作:一是将王的表弟调到衡阳工作,二是将王朋友的儿子招到南华大学工作。这两次,胡兴红直接把材料交给李一龙,请他帮忙批改。李一龙看完后,两次作出指示,一次是请衡阳市公安局局长周酌情照顾,另一次是请南华大学校长文适当考虑。市委书记批准了这个词,毫无疑问一切都完成了。
为感谢胡兴红,王某两次给了她10万元,共计20万元。最近,法院判处胡兴红有期徒刑1年4个月。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什么?
利用影响贿赂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或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密切相关的人,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或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力或地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为受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利用影响力贿赂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人,调解贿赂形式的主体直接为国家工作人员本身。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近亲属包括:夫妻、父亲、父亲、母亲、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只要与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国家工作人员)有上述关系,就可以定义为其近亲属。具有犯罪的主要资格。其次,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基于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具体关系,足以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决定或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可以让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其服务,即为受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再次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后,工作人员利用其在职时的影响力,要求或者接受请求人的财产,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观方面应直接故意。
在影响贿赂犯罪中,行为人首先利用与其密切相关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然后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受贿,而调解贿赂形式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然后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受贿。也就是说,他们在这里依靠不同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前者是与行为人密切相关的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直接是国家工作人员。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密切相关的人员,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力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要求申请人财产或者收受申请人财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国家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定罪处罚。
在这种情况下,官员李一龙的保姆是与国家工作人员李一龙的其他关系密切的人。他利用自己的保姆身份,为他人部署工作需要,直接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市委书记李一龙作出指示,利用市委书记的影响力给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施加压力,帮助他人部署工作,收贿赂20万元。他的行为构成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欲了解更多刑事问题,请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