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莹莹犯罪嫌疑人行使沉默权,拒绝认罪
据中国新闻网报道,等待20多天后,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UIUC)中国女学者张莹莹失踪案终于告破,美国联邦调查局(FBI)当地时间6月30日宣布,绑架章莹颖的布伦特·克里斯滕森已被逮捕。调查取证后,美国联邦调查局于6月14日将失踪案定性为绑架,并奖励1万美元寻找章莹颖的下落。此后几天,案件没有取得显著进展。直到6月27日,FBI只明已定位涉案黑色车辆。与此同时,FBI早在6月15日,重大犯罪嫌疑人克里斯滕森就被锁定并秘密监控。29日,他听说自己承认绑架张莹莹,于是逮捕了她。到目前为止,这个案子也取得了突破。
当地时间7月3日上午,美国司法部门在伊利诺伊州法院首次听取了嫌疑人克里斯滕森的声明。据报道,克里斯滕森在调查中一直保持沉默,但否认了绑架章莹颖的指控。当警方多次问他把章莹莹藏在哪里时,嫌疑人说他想找律师并保持沉默。警方目前正在努力收集证据。另一方面,法院不允许保释嫌疑人,因此克里斯滕森将继续被联邦执法机构控制。
什么是沉默权?
沉默权是指嫌疑人和被告在接受警方讯问或出庭审判时有权保持沉默,拒绝回答。在西方国家的刑事诉讼中,大多数嫌疑人和被告享有沉默权,被认为是最重要的自卫诉讼权。
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沉默权分为默示沉默权和默示沉默权。所谓默示沉默权,是指法律没有使用你有权保持沉默等字样,但默认嫌疑人和被告有权保持沉默,拒绝回答问题。通常的立法术语是不得强迫任何人证明自己的罪行。明示沉默权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任何执法人员在讯问嫌疑人和被告人之前,都必须明确告知他有权保持沉默而不回答问题。正如美国在1966年通过一个例子确立的米兰达规则一样,如果警察或法官在讯问前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它将被视为非法证据收集。即使当事人认罪,也不能相应认定其有罪。
关于沉默权的适用,最初来自于强制自我归罪的证言特免权,而在英美法系,证人也包括被告人。由于在早期的英国司法体系中,侦查职能和审判职能尚未分离,刑事案件查明案件事实的任务基本上是由法官和陪审团在法庭上完成的,因此被起诉人的沉默权自然是针对法庭的审判。当时的沉默权主要是指被告在接受审判时享有沉默权,可以概括为审判沉默权;后来,随着现代警察制度的建立,调查与审判的分离逐渐实现。因为在法庭审判之前,警察必须先询问嫌疑人并提取他们的供词,所以嫌疑人在进入审判阶段之前是否有权保持沉默。根据一些学者的调查,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英美法律将沉默权限制在审判阶段,相关的案件只有在审判期间后才扩大到原来的审判规则的范围。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任何人……在刑事案件中,他们不得被迫成为不利于自己的证人。《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3)项的声明是,在决定任何刑事指控时,每个人都平等地享受不得被迫作为不利于他的证词或被迫承认犯罪的最低保障。
沉默权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积极意义在于,它彻底贯彻了无罪推定的原则,明确突出了起诉人的举证责任,要求警察和检察官收集供词以外的其他证据来证明犯罪,而被起诉人本人不需要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当然,他也不需要承担协助警察和检察官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当然,从其负面意义上看,当沉默权被引入审判前的调查阶段时,其实际效果就演变成了嫌疑人对抗警方讯问的护身符。
在这种情况下,嫌疑人一直保持沉默,使用的是审判阶段的沉默权。大多数中国人无法理解,因为中国没有沉默的规定。相反,中国的司法政策一直是:坦率、宽大、严格抵制。事实上,引入沉默权将是中国刑事司法的巨大进步,但这是一条漫长的道路。毕竟,杀人偿命的简单刑罚观念已经深深扎根于中国人民的思想中,惩罚犯罪与保护被告人权利之间存在着许多矛盾。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络专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