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们被调查国宝文物
山东省临朐县西朱封遗址位于县城南5公里的西朱封村,2013年被国务院公布为第七批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由于出土文物众多,受非法利益驱使,往往成为非法游客光顾的目标。
在破案会战中,警方获得了线索,东城街西朱村村民马在家中发现了大量古代陶器。随后,警方查获了25件文物,都是国宝!
经博物馆专家鉴定,这25件陶器均出土于西朱封遗址,属于商、周、秦、汉时期的陶器,属于国家二、三级文物,具有很大的文化研究价值。
目前,马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被警方控制,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来源:新浪新闻)
盗掘古代文物属犯罪行为
《文物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领海遗留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代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古建筑、石刻、壁画、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由于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变化,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会改变。
第三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考古文物。国有文物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得侵犯。拒绝提交文物违反刑法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盗窃古代文化遗址、古墓葬,发现文物隐藏或者故意、过失损坏国家珍贵文物的,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和文物的价值给予相应的处罚,违法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盗掘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罪,是指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
(2)盗掘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集团的主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4)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盗窃珍贵文物或造成严重破坏。
减轻处罚原因 盗窃古代文化遗址和古墓葬罪情节较轻的,是减轻处罚的原因。这里的情节较轻,是指盗窃古代文化遗址,古墓葬损坏较小,不造成文物损坏,或有其他较轻的情节。
刑法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是盗掘古代文化遗址和古墓葬罪的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