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暴力伤医事件
29日晚,天津警方通知,当天在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用刀砍伤医生的男子苏(47岁,河北省人)已被公安河东分局当场逮捕。
天津市卫生计生委透露,2017年6月29日14时10分左右,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一名医生在办公室被砍伤。事件发生后,天津市卫生计生委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全市专家全力抢救。目前手术已顺利完成,伤者暂时脱离危险。
天津市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坚决谴责暴力伤害医生,坚决打击与公安机关有关的违法犯罪,零容忍暴力伤害医生。
天津警方表示,苏某已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来源:中新网)
依法严惩涉医违法犯罪
根据《关于依法处罚医疗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暴力杀害、伤害医疗、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调查和处罚。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报警,迅速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调查,全面、客观地收集、收集证据,确保调查质量。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批准逮捕、起诉,加强对重大医疗犯罪案件的法律监督,必要时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加快审判进度,在充分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准确定罪量刑。对残忍、主观恶性、人身危险的被告或者社会影响不良的医疗犯罪行为,依法严厉处罚。
(一)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故意杀害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或者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2)在医疗机构设立灵堂、放置花圈、焚烧纸币、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劝说、警告无效的,依法驱散,拒绝服从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离开现场;聚众实施的,依法处罚主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与者;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扰乱其他公共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在医疗机构的病房、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场所及医疗机构的公共开放区域违规停放尸体,影响医疗秩序,经劝说、警告无效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严重扰乱医疗秩序或者其他公共秩序,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3)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构成非法拘留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4)公开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构成侮辱、挑衅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5)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控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控制刀具、危险品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6)故意扩大情况,教唆他人对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