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关查获出口骗退税案
2016今年7月,江苏某服装有限公司委托宁波某报关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棉梭织布,申报单价1.65每米美元。海关工作人员人工检查后,发现出口布的外观和质量相对较差。凭借多年的工作经验,检查人员怀疑当事人涉嫌以低劣、高报价骗取出口退税,并将案件移交海关缉私部门。
海关缉私警察接受案件后,立即转移了宁波港当事人的出口记录,发现自2015年12月至2016年9月起,宁波港共申报出口棉116票,商品税号为5208320092。
根据这种情况,海关缉私警察立即前往运输货物的船舶公司,对相应的出口提单进行比较,发现提单上列出的产品名称为textilefabric(纺织品),八位税号均为54075200。
经查询税务总局网站,该税号对应的商品名称为“染色的纯聚酯变形长丝布”,即通常所称的“染色涤纶布”。也就是说,当事人将染色涤纶布谎报成棉布,高报价格以骗取更多的出口退税。
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因商品分类而异,棉花的退税率为17%。经初步核实,当事人涉嫌以伪报名出口116票货物,涉嫌骗取约2500万元的退税。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目前,该案已移送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案值1.46亿元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条规定,以虚假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数额特别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那么,骗取出口退税罪和逃税罪有什么区别呢?这两种犯罪都是危害税收犯罪,但在犯罪构成的要素上存在显著差异:
逃税罪通常是纳税人在国内生产、销售商品、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会计凭证、多支出、少收入、拒绝申报纳税或虚假纳税申报,逃避应纳税,骗取出口退税是行为人在商品出口环节,采取虚假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应当注意的是,在商品出口环节,只有行为人没有出口商品,采取虚假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欺骗出口退税,才能构成欺骗出口退税罪。部分纳税人虽有商品出口,但数量少、价格低、高欺诈手段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分别定罪处罚:
(一)纳税人骗取税款不超过缴纳税款的,以逃税罪定罪处罚;
(二)纳税人骗取税款超过缴纳税款的,应当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并可以适用数罪并罚。
逃税罪是一个特殊的主体,通常只能由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组成,这表明纳税人必须对其逃税负有纳税义务。骗取出口退税罪是一般主体,可以由纳税人或非纳税人组成,突出行为人通常不是其骗取税款的纳税人。
骗取出口退税罪和逃税罪是故意犯罪,但两者的犯罪目的不同。逃税罪的目的是行为人在有纳税义务的情况下,不缴纳或少缴税款,逃避纳税义务。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是行为人未实际履行纳税义务,从国家出口退税中获得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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