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警办理居住证收费,3个月收取16万多元的好处费
唐某,一位专门为州市买车人在昆明定居的人,曾经在富民城关派出所遇到过女辅警屠某。他和女辅警商量了一下,拿到临时居给了100元的福利费。屠某在三个月内非法给唐某办了1670多张临时居留证,从中获得了16万多元的福利费。当然,与她合作的女辅警李分了一半。近日,富民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两名女辅警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唐某(另案处理)是一位专门负责为他人转让车辆的商人,主要针对想在昆明定居的外国人。
在昆明定居的汽车必须有昆明户口或昆明临时居留证。大多数找唐定居的客户都没有这个条件,所以他帮助买家申请昆明的临时居留证。
20152006年6月,唐帮助客户办理车辆转让手续,但客户居留证上的照片不合格。唐来到富民城关派出所办理证书。当时,办理证书的警察(派出所临时招聘的女辅警屠)很快就帮忙处理了。
唐拿到证书后对屠说:我手里有些州市来昆明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要提供居住证,看你能不能帮我办几个,给你一些好处。
两人同意每个临时居住证,唐某给屠某100元的福利费,有犯罪记录的,要200元。
从那以后,每次唐帮客户办理临时居留证,他都会通过互联网向屠发送客户身份证照片。完成后,屠将临时居留证号码发送给唐。同时,唐通过网上转账向屠付款。
屠在供述中表示,她与富民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合同。自2012年以来,她一直在富民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社区中队工作,主要从事交通辅助警察工作,帮助人们申请临时居留证和信息输入。
20162007年7月1日至9月30日,屠某与李某商量后,非法为唐某办理了1670多张临时居留证。好处费是通过网上转账支付给屠某的,总共支付了167500元的好处费。屠某每次收到好处费后,都会给辅警李某一半。
3一个月后,屠获得的好处费是85700元,李获得的好处费是81800元。后来,屠、李非法办理临时居留证事件,警方立案调查。
城关派出所社区中队队长黄证实,按照正式程序办理临时居留证不需要收费,证人需要亲自到场,并提供租赁协议或租赁合同,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可以办理。日常处理,由正式警察安排辅助警察具体处理临时居留证等工作。
富民县法院认为,屠、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接受他人167500元,其行为构成贿赂罪。第二,被告人到达案件后,可以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并主动退还赃款。他们有良好的认罪态度和坦白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于是,富民县法院作出判决:屠某、李某分别犯受贿罪,各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分别处罚金10万元,赃款167500元予以没收,涉案物品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以案说法: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其他手段挪用、盗窃、骗取或者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贪污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托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2、侵犯公共财产,所谓公共财产,是指用于扶贫等公益事业的国有财产、劳动集体财产、社会捐赠或专项基金的财产。
3、主观上有犯罪意图。
4、行为主要表现为贪污、盗窃、欺骗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
贪污罪按情节轻重处罚:
(一)腐败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腐败数额特别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没收财产。
未处理多次腐败的,按累计腐败金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认罪行,真诚悔改,积极归还赃物,避免和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第三项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同时决定减为终身监禁,不得减刑或者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