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开庭,多名被告应数罪并罚
据中国新闻网报道,2016年9月30日,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徐玉玉被电信诈骗致死的犯罪嫌疑人陈文辉等7人。经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陈文辉非法获取公民信息,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以发放助学金的名义骗取他人财产,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和诈骗;郑贤聪、黄金春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以发放助学金的名义骗取他人财产,涉嫌诈骗;郑金峰、熊超、陈福地知道他人从事诈骗活动,仍提供银行卡,提取赃款,均涉嫌诈骗;杜天宇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今年6月23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17年6月27日上午9时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被告陈文辉、郑金峰、黄金春、熊超、陈宝生、郑贤聪、陈福地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什么是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是指对两个以上犯罪的犯人,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一定原则判决执行的刑罚。数罪是指一个人犯了多少罪。各国刑事立法规定构成数罪的时间限制不同:有些规定发生在判决宣告前,有些规定发生在判决确定前,有些规定发生在刑罚执行前。中国刑法规定,在判决宣告前犯几种犯罪的是数罪,但判决宣告后,在执行新犯罪之前,也是数罪,应当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若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仍需执行附加刑,其中附加刑类型相同的,合并执行,类型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九条)
判决公告后,刑罚执行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公告前未判决其他犯罪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犯罪作出判决,并按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前后判决的刑罚。已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内。(第七十条)
判决公告后,刑罚执行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罪作出判决,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和后罪判处的刑罚。(第七十一条)
数罪并罚的原则包括:1。各国刑法采用的原则主要包括吸收原则、合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和混合原则;2、我国刑法采用混合原则。
量刑的依据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和犯罪人的人身危害。与一人犯罪相比,一人犯罪在行为的社会危害和行为人的人身危害方面要大得多。因此,犯数罪的人自然应该受到更严厉的社会谴责。对犯数罪的人进行并罚反映了沉重的精神。即使最高刑罚是死刑或无期徒刑,分别定罪和量刑也表明刑也表明,社会对数罪的谴责比犯一罪更严重。
在这种情况下,相关被告不仅违反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罪行,而且还违反了欺诈的罪行,因为有两种行为,因此,应该实施几种犯罪并罚。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络专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