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玉玉被骗开庭
61月27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今天上午9点公开审理被告陈文辉、郑金峰、黄金春、熊超、陈宝生、郑贤聪、陈福地欺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20162008年8月19日,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高考新生徐玉玉以发放助学金的名义被犯罪嫌疑人骗取9900元。事发后,徐玉玉和她的父亲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回家的路上心脏骤停,被送往医院抢救。
根据公安机关发布的死亡原因分析报告,徐玉玉应因悲伤、焦虑、情绪抑郁等不良精神和心理因素而死亡,心肺复苏后继发性多器官衰竭。
案件发生后,公安部立即组织山东、福建等地公安机关进行调查。经查明,本案为犯罪嫌疑人陈文辉、郑金峰、陈福地、熊超、郑贤聪、黄金春等。
公安部立即发布A级通缉令通缉上述嫌疑人,至2016年8月29日,该案嫌疑人全部落网。
201620年9月30日,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徐玉玉被电信诈骗致死的犯罪嫌疑人陈文辉。
临沂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陈文辉非法获取公民信息,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以助学金名义骗取他人财产,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和欺诈;郑贤聪、黄金春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以助学金名义骗取他人财产,涉嫌欺诈;郑金峰、熊超、陈福地知道他人从事欺诈活动,仍提供银行卡,提取赃物,涉嫌欺诈;杜天宇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20172017年4月17日,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4月20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今年6月23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17年6月27日上午9时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被告陈文辉、郑金峰、黄金春、熊超、陈宝生、郑贤聪、陈福地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经审查,2016年7月初,犯罪嫌疑人陈文辉租房,购买手机、手机卡、无线网卡等工具,从犯罪嫌疑人杜天宇手中购买山东省2016年高考考生5万余条信息,聘请郑贤聪、黄金春冒充教育局工作人员,以助学金的名义对高考录取学生进行电话诈骗。
与此同时,郑金锋与陈文辉商量,郑金锋负责提取诈骗所得赃款。郑金锋接到成功后收取10%利益费的协议后,联系了陈福地,陈福地向郑金锋提供了多张诈骗银行卡。
819日16时许,郑贤聪拨打徐玉玉,骗取银行存款9900元。成功后,陈文辉立即要求郑金凤在福建省泉州取款,郑金凤随后命令熊超提取9900元。
据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陈文辉、郑金峰、黄进春、熊超、陈宝生、郑贤聪、陈福地等人交叉结伙,通过网络购买学生信息和公民购房信息,分别在海南省海口市、江西省新余市等地,冒充教育局、财政局、房产局工作人员,以发放贫困学生助学金、购房补贴为名,以高考学生为主要诈骗对象,拨打电话,骗取他人钱款,金额共计人民币56万余元,通话次数共计2.3山东省临沂市高考新生徐玉玉死亡1万多次。
20162006年6月至8月,被告陈文辉通过支付宝等工具从杜天宇(另一案件处理)购买了10多万山东高考学生信息,并利用上述信息实施了电信欺诈活动。(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
全面处罚电信欺诈及相关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进行诈骗,诈骗公私财产价值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罪,符合相应数额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1。造成受害人或其近亲自杀、死亡或精神障碍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
4。在国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5。因电信网络诈骗罪受到刑事处罚或者两年内因电信网络诈骗受到行政处罚;
6。欺诈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学生、失业人员的财产,或者欺诈重病患者及其亲属的财产;
7诈骗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资金;
8。以救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进行诈骗;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工作;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进行诈骗。
全面处罚相关犯罪
(1)在实施电信网络欺诈活动时,非法使用伪基站和黑广播,干扰无线电通信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扰乱无线电通信管理秩序。同时构成欺诈罪的,依照严厉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取得公民个人信息。
利用非法取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罪,构成数罪的,依法并罚。
(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罪,同时构成诈骗罪、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无证据证明从事电信网络欺诈活动,符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以妨碍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以下方式之一转让、套现、提现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隐瞒、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的收入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不知道的除外:
1.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器)刷卡套现等非法手段,协助转换或转让财产;
2。帮助他人在多个银行账户中分散巨额现金,或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转账;
3。多次使用或使用多张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或多次使用屏蔽摄像头、伪装等异常手段,帮助他人转账、现金提取;
4。为他人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并帮助他人转账、套现、提现;
5.以明显不同于市场的价格,通过手机充值、交易游戏点卡等方式套现。
实施上述行为,共同犯罪论处上述行为。
实施上述行为,电信网络欺诈嫌疑人尚未到达案件或案件尚未依法判决,但现有证据足以证明犯罪行为确实存在,不影响隐瞒、隐瞒犯罪收入和犯罪收入的认定。
实施上述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定罪处罚。除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
(6)网络服务提供商未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纠正措施,拒绝纠正,造成大量欺诈信息传播,或者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拒绝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刑事责任。同时构成欺诈罪的,依照严厉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7)实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一条、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条的行为,构成非法使用信息网络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构成欺诈罪的,依照严厉处罚的规定定定罪处罚。
(8)金融机构、网络服务提供商、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被电信网络欺诈犯罪分子利用,使他人遭受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