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强迫自证有罪 两高三部联合发布新规定
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严格排除刑事案件违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明确规定,办案机关严禁刑讯逼供,以威胁、诱惑、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明自己有罪。所有案件的判决都要注重证据、调查和研究,不要轻信口供。
规定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违反自身意愿的供述,应当排除。即采取殴打、非法使用戒指等暴力手段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违反意愿的供述,应当排除。
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的方式威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非法拘留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收集的供述,应当排除在外。
同时,规定办案机关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辩护中也明确规定,应当按照正当合法的程序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供述的证据和证人证言。应当排除非法取得或者来源不明的证据。
附:《关于严格排除刑事案件违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