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辱母案二审判决,余欢防卫过当判五年
凤凰信息报道称,2016年4月14日,22岁男子于欢在母亲苏银霞和她被11名债务人侮辱了一个小时后,用水果刀伤害了4人。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欢无期徒刑。判决结束后,原告杜洪章、徐喜玲、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于欢分别提出上诉。2017年3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今天上午9点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公开判处上诉人余欢故意伤害案件:余欢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法院认为,原判定余欢故意伤害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事实不全面,部分刑事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依法改判。经审理,法院认为余欢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过度辩护;一审判处无期徒刑,依法改为五年有期徒刑。
至于社会普遍关注的羞辱母亲情节的具体情况,山东节的具体情况,称杜志浩等十余人在一小时内用裸露下半身等手段侮辱苏银霞、杜志浩等脱鞋塞进苏银霞嘴里,将烟灰弹在苏银霞胸前等事实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余欢和苏银霞没有证实他们听到或看到收债人在远大公司播放黄色视频。
什么是过度防卫?
所谓过度辩护,是指正当辩护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辩护规模,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过度辩护的概念不是独立提出的,而是随着正当辩护的历史发展而提出的。早在20世纪初,刑事社会学派就取代了古典刑事学派,在刑法理论上占据了主导地位,从理性的角度规定了人们行使辩护权的范围、条件和合理限制。
辩护人的辩护是为了防止自己或他人的 人身权利受到正在进行的非法损害而采取的行为。其目的是反击和制止正在实施的非法侵权,这是过度辩护的前提。事实上,过度辩护符合正当辩护的前四个条件,但不符合第五个条件,过度辩护应具有正当辩护的前四个条件,即正当辩护最基本的前提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和主观条件。这四个条件中没有一个是不可能建立过度辩护的,而是其他非法 犯罪行为,如挑衅辩护、假设辩护、辩护不及时、辩护第三方等。这些辩护没有正当辩护的主客观基础,本身是非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罪名定罪处罚。
虽然辩护人是为了辩护,但辩护行为显然超过了防止非法侵权的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因此,辩护行为是不正当的,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辩护过度的基本特征。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过度防卫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过度防卫的前提是进行正当辩护,但过度辩护不同于正当辩护。过度辩护的客观方面是,辩护行为显然超过了制止非法侵权所必需的限度,并造成了重大损害。首先,过度辩护行为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正确理解明显一词的含义,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
首先,防卫行为大大超出了制止非法侵权的必要范围。例如,防卫人以制止非法侵权为限制,但如果杀害盗窃者超出了防御目的和防御规模,则应属于明显类别。
第二,防御强度大大超过了一般性质的非法侵权强度。这主要应该从防卫手段的强度和非法侵权行为的性质来判断。此外,判断。此外,来判断。此外,防御过度造成重大损害,防御结果是否构成重大损害,是区分防御过度的主要因素,正当防御和非法侵权完全对立,不造成一定的损害,不足以阻止非法侵权,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严重伤害死亡,是造成重大损害。
过度辩护是一种轻微的犯罪行为,其本质应该是轻微的社会危害。这是因为,从过度辩护的整个过程来看,虽然辩护人为了阻止非法侵权,但有一定的犯罪心理,主观反击和阻止非法侵权行为和结果放任态度或疏忽,过于自信,客观辩护人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非法侵权的必要限制。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过度辩护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法院根据事实和证据认定于欢的行为构成正当辩护,属于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死亡的量刑范围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依法减轻处罚的,量刑范围从十年以上降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关刑事问题,请咨询法邦网络专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