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KTV强行按压女服务员,摸胸撕裙子
衡水晚报报道称,9日晚,枣强县一家歌吧的一名服务员在私人房间里点歌时,在私人房间里娱乐的马对服务员的服务不满意。他把服务员压在沙发上两次。暴力控制他的抵抗后,他用手强行触摸他的胸部和其他敏感部位,并撕下他的裙子。在抵抗过程中,服务员被马压倒在地,手臂被地上破碎的啤酒瓶划伤。
第二天,受害者向公安机关报案。接到报警后,枣强县公安局刑侦二中队民警赶到事发现场进行仔细调查。警方通过转移周边监控录像,通过汽车寻找人和跟踪线路,最终成功逮捕了犯罪嫌疑人马。经讯问,马供认了强迫服务员猥亵的犯罪事实。
强制猥亵罪和一般猥亵罪有什么区别?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人具有违背妇女意愿的本质特征。
所谓暴力,是指殴打、捆绑、堵嘴、掐脖子、压倒受害妇女的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使妇女无法抗拒。
所谓胁迫,是指通过威胁、恐吓等方式对受害妇女进行精神强制,使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收养关系、从属关系、权力和权力,使受害妇女处于孤立无助的环境中,威胁杀害、伤害、揭露隐私、破坏私誉、伤害亲属等。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手段,使妇女无法抗拒或不知道如何抗拒。例如,利用封建迷信恐吓、欺骗或利用妇女生病和睡眠的机会进行猥亵;利用酒精、药物麻醉、药物刺激等方法猥亵妇女;利用或假冒治疗猥亵妇女等。
在强制猥亵罪的认定中,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使用权力猥亵妇女的行为不能视为强制猥亵。行为人利用权力引诱妇女的,妇女以相互利用为基础容忍行为人猥亵的,不能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本罪与一般猥亵的界限在于,首先,要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侮辱妇女行为区分开来,刑法只惩罚以强制方法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不能视作犯罪。其次,并非任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本条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亦视作为犯罪。
因此,强迫猥亵他人的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视为犯罪,但违法行为可以受到行政处罚。有关刑事问题,请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