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国歌法草案
66月22日至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在北京召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在草案中指出,制定本法的指导思想之一是准确把握本法的定位,突出重点,针对实际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歌、国歌标准音乐批准、发布和使用、演奏礼仪规范和不演奏、播放国歌。
沈春耀指出,多年来,国歌所承载的爱国情怀、忧患意识和民族精神深深扎根于人民的心中。广大人民群众热爱祖国,尊重国歌。国歌的歌唱和使用总体情况较好。
沈春耀说:但在现实生活中,也存在着唱国歌不规范、参与者行为不当、国歌标准曲谱未发布等问题,影响播放效果等问题。
沈春耀强调,国歌是宪法确立的国家的重要象征和象征。通过国家立法规范国歌的演唱场合、演唱礼仪和宣传教育是非常必要的。
为确保宪法的有效实施,提高国家歌唱的严肃性和规范性,维护国家尊严,提高公民的国家观念和爱国意识,培养和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激励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努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意义。沈春耀说。
关于国歌的地位,草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的进行曲。草案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象征。
明确规定应唱国歌的场合
根据实际做法和现行规定及相关惯例,草案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宪法宣誓仪式、升旗仪式、重大庆祝活动、重大表彰仪式、重大纪念仪式、国家纪念仪式等七种场合应演奏国歌。重大外交活动、重大体育赛事、其他需要演奏国歌的场合。同时,草案规定,国歌不得在不适当的场合演播放。国歌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广告、公共场所的背景音乐等。
草案还规定了国歌的形式和礼仪。为了反映国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草案规定,按照本法规定的歌词和乐谱,不得修改国歌歌词,不得损害国歌尊严,影响国家形象。
为了增强唱国歌的仪式感,反映对国家象征的尊重和维护,草案规定,在场人员在唱国歌时应站起来,举止庄严。在举行升旗仪式唱国歌时,在场人员应向穿着标准服装的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人民警察等人员举行举手仪式,其他人员应举行注意仪式。
为进一步加强对唱歌、播放、使用的监督管理,草案强调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文化、体育、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军事部门的监督管理。
此外,草案还规定,唱国歌应当按照规定的歌词和乐谱,不得修改国歌歌词,不得采取损害国歌尊严、影响国家形象的形式。在公共场所恶意修改国歌歌词或者故意以歪曲、贬损的方式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拘留不少于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