睡觉时被室友杀害
619月19日,广西钦州灵山县中学一名16岁的高中男生在宿舍午休时,被宿舍一名姓黄的室友用水果刀刺伤脖子,死于过度失血。有网友表示,这场悲剧只是因为死者告诉嫌疑人不要乱晾内衣而引起的。
19这场悲剧确实发生在日本学校。涉案人员是受害者同宿舍的学生,已被警方控制。(来源:腾讯)
学生伤亡事故学校或负责
从年龄上看,犯罪嫌疑人也是未成年人,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犯故意杀人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此外,还应当承担附带的民事赔偿。那么学校也有责任吗?
根据2003年《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未成年人依法承担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履行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义务,对未成年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未成年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给未成年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2002自9月1日起生效的,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理论简称〈办法〉)否认上述观点和做法。本办法明确了以下两个主要问题。一是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人责任,除非有法律特别规定或学校与未成年学生家长有特别协议;二是学校是否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承担责任,按照一般过错责任原则确定,即学校有过错,过借是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非主要原因,无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