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丰县“6·15幼儿园附近发生爆炸,初步判定为刑事案件
据新华社报道,6月15日16时48分,江苏省徐州市丰县创新幼儿园大门外东侧发生爆炸。截至当日23时,爆炸造成8人死亡;65人受伤,其中8人受重伤。公安部门初步判定该事件为刑事案件。
事件发生后,省、市、县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全力组织抢救。截至目前,所有受伤人员均已在丰县人民医院和中医院接受治疗;重症监护人员已转到徐州相关医院接受治疗。省、市派专家到医院抢救。同时开展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慰工作。经核实,爆炸发生时,创新幼儿园尚未放学,园区内无师生伤亡。经公安部门现场调查、走访、转移相关资料后,事件初步判定为刑事案件,嫌疑人已初步锁定。公安部门正在组织有能力的部队进行全面调查。
爆炸罪是什么?
爆炸罪,是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杀害不具体多人,破坏重大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安全,即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爆炸罪的对象是本文所列的工厂、矿山、港口、仓库、住宅、农场、牧场、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以及不具体的人畜。如果火车、汽车、电车、船舶、飞机等交通工具被爆炸破坏;或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等交通设备被破坏。虽然采用爆炸法,也危害公共安全,但应分别以破坏交通工具罪或者破坏交通设备罪处理。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公私财产或人身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爆炸有两种基本方式:行动和不作为。如果直接点燃爆炸导致爆炸,则是一种积极的行为方式,行为人有特定的义务防止爆炸,并有能力履行特定的义务而不履行,导致爆炸,构成不作为爆炸犯罪。
行为的对象是非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一些爆炸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指向特定的人或物,但发生在拥挤或财产集中的公共场所,客观上危害了非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也可以处理爆炸罪。因为在这种情况下,通过爆炸的方式杀人和破坏财产
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没有预见是不可能的。有预见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一种故意犯罪。如果爆炸行为指向特定人员或特定公私财产,并有意识地将破坏范围限制在不危害公共安全的范围内,客观上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则不应确定爆炸罪,而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构成的犯罪。
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由于爆炸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法律规定该犯罪处罚年龄起点较低。根据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14岁以下、16岁以下的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引起爆炸,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本案所发生的爆炸案件,在幼儿园附近发生,并且已经造成了8人死亡;65人受伤,其中8人重伤,如果符合爆炸罪的其他构成要件,则可能构成爆炸罪。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