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州教师多次猥亵女高中生
据新华社报道,6月12日凌晨,一名自称是金坛区第一中学的高三女学生在微博上表示,她在高中时被王猥亵。当天下午2点左右,一位自称是受害者父亲的网友在网上论坛上发帖称,他早在今年3月就得知女儿被王猥亵,但考虑到女儿没有在高考中透露。不是一两次。为了让孩子们顺利参加高考,我们懦弱地选择忍气吞声!该网友还附上了手机号码等联系方式,呼吁受伤的学生和家长一起揭露此事。
记者于14日下午联系了受害者的父亲Y先生,他说自己是上述网帖的发帖人,发帖后接到56个类似受害者及其亲友的电话。Y先生说,除自己报案外,还有4人也向当地警方报了案,其中一名报案人是2009年王某所在班级毕业生。记者向金坛区人民政府新闻办核实后得到消息,现共有5名报案人。金坛区公安局已经立案侦查,王某因涉嫌强制猥亵犯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什么是强制猥亵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强迫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或者有其他不良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以性交以外的方式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可以发生在男女或同性之间,但只有猥亵妇女和儿童才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根据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猥亵罪的对象来自"妇女"扩大到"他人",男性的性自由也将受到法律保护。所谓猥亵妇女,是指用流动动作或淫秽语言调戏妇女的行为,如摸、舔、吮吸、亲吻、拥抱、手淫等。例如,偷剪女人的辫子、衣服、追逐和拦截女人:把腐蚀物洒在女人身上,涂上污垢等。
强制猥亵罪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侵犯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强迫方法,如殴打、捆绑、堵嘴、掐脖子、压倒等。,使,使妇女无法抗拒。所谓胁迫,是指通过威胁、恐吓等方式对被害妇女进行精神强迫,使妇女无法抗拒。比如以杀害、伤害、揭露隐私、破坏私誉、伤害亲属等威胁:利用收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力、孤立无援的环境胁迫被害妇女。所谓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手段,使妇女无法抗拒、无法抗拒。比如用封建迷信恐吓、欺骗或者利用妇女生病睡觉的机会猥亵;用酒灌、药物麻醉、药物刺激等方法猥亵妇女;用或者假装治疗妇女。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上是故意的,通常表现出刺激或满足行为人或第二方性欲的倾向,但没有强奸的目的。
在这种情况下,嫌疑人王长期利用教师职位,对女高中生、猥亵学生,其行为可能构成强制猥亵罪。有关刑事问题,请咨询法邦网络专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