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被轮奸后受到威胁,温州法院首发证人保护令
澎湃新闻网报道称,18岁的安徽女孩小梅(化名)在瓯海工作。去年9月21日晚,她和认识两三个月的同乡网友王约好去摊位。王给朋友熊打电话,小打电话,小梅给小柯打电话。第二天凌晨,四个人坐熊的车回家(熊没喝酒)。小柯下车后,王和熊趁小梅酒后犯困,在车上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并警告小梅不要声音。事后,小梅打电话给小柯,小柯报警。随后,熊和王被公诉机关指控涉嫌强奸,并有轮奸。瓯海区法院审理此案时,小梅反映多次被王的母亲和女友的电话和微信骚扰。他们甚至去小梅单位找她,还威胁要她改口供,说关系是自愿的,不然就去老家宣传,让大家都知道。
经与王的母亲和女友核实,法官确认他们有骚扰行为。考虑到他们真诚地承认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悔改,没有对小梅造成其他伤害,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规定,向两人发出证人保护禁止令,列出姓名、户籍、身份证号码等身份信息,明确禁止与证人接触的措施,期限为六个月。被禁人在期限内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这是中国第一个证人保护令。
证人保护令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在诉讼中作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保护。
根据瓯海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局6月初发布的《刑事案件证人保护暂行规定》,证人保护禁止令是保护证人的主要手段。证人面临重大人身安全风险的,证人保护部门可以在被保护人的人身或住宅安装定位、报警、视频监控等设备;必要时,可以派专人巡逻、保护被保护人的住宅,甚至在一定时间内进行个人保护,防止侵权。当保护人面临紧急人身安全风险时,证人保护部门可以将被保护人置于适当的环境中,在一定时间内保护人身安全,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被保护人面临特别重大的人身安全风险的,证人保护部门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在一定时间内或者长期安排被保护人居住在其他地方。确需变更姓名的,由被保护人申请,有关单位依法处理。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在本案中,温州市瓯海区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发布了证人保护令,是基于证人作证人身安全的保护措施,有利于促进我国证人作证制度,是防止报复证人违法行为的重要措施,具有参考意义。有关刑事问题,请咨询法邦网络专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