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乘客被拘留12天
据新京报报道,6月12日中午,首都机场一架待飞的航班上,一名女乘客擅自开启飞机舱门处的应急滑梯,因被旅客开启应急滑梯导致延误。现场图片显示,停机坪一架民航飞机左侧机翼上,一张银灰色滑梯延伸至地面。这名旅客是听到乘务员提醒“只能在紧急情况下才能触碰”后,想尝试一下,“是在正常情况下开启的”。
首都机场警方表示,该乘客因擅自移动航空设施被行政拘留12天。昨天,厦门航空相关负责人透露,被误解B757即使滑梯安全气囊没有损坏,最低维护成本也在10万元左右。如果安全气囊损坏报废,直接损失估计为45万元。
涉及航空安全的犯罪有哪些?
与东京海牙和蒙特利尔三大公约相比,我国刑法危害航空安全的犯罪仍有待完善。目前,我国刑法有:
第一百一十六条火车、汽车、电车、船舶、航空器的破坏,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舶、航空器倾覆、破坏危险,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舶、航空器倾覆、破坏危险,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损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一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造成严重伤害、死亡或者严重损坏的,处死刑。
第一百二十三条暴力危害飞行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一条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飞机坠毁或者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纵观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无法找出航空器军用与民用的区别。因此,我们只能根据三个公约和上述两种犯罪的具体情况,对航空器有以下理解:上述两种犯罪中的航空器仅限于正在使用的民用航空器,不适用于军事、海关或警用航空器。所谓正在使用,根据三个公约,限制如下:当装载结束时,机舱外的所有部门都关闭,直到任何机门打开以卸载;如果飞机被迫降落,在主管部门接管飞机及其人员和财产之前。《蒙特利尔公约》扩大了犯罪范围,不仅包括在飞行中,还包括在使用中的飞机中。所谓使用,是指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人员开始飞行前准备,直到降落后24小时。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女乘客的行为导致了飞机的延误,但它给航空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因为它没有故意犯罪,也没有使用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劫持飞机,也没有造成重大飞行事故,因此没有犯罪。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络专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