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固体废物
中央广播网络新闻,6月13日,汕头海关代号为1701打击走私固体废物专项行动,在汕头、深圳、广州、惠东等地同时开展调查行动,摧毁梁、郑等团伙使用他人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走私废塑料、废硬件等固体废物进入犯罪网络。本案涉及固体废物8.5本关成立以来查获的最大废物走私案件为万吨,案值初估10亿元。
201720,情报部门通过情报研究和数据分析,发现汕头郑等清关团伙涉嫌使用他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口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大量走私进口废塑料重大案件线索,经过近半年的情报深度管理,逮捕时间成熟,关于6月13日凌晨3点。
凌晨4点,大约大约有172名派出海关和警察搜查了16家涉案公司、仓库和住宅,控制了30名嫌疑人和16名预定目标人物被捕。现场查获废塑料、废五金2000多吨,查获大量证件和电子证据材料,打掉5个走私团伙,一举摧毁走私网络。
据初步核实,自2014年10月以来,梁、郑等货物清关团伙利用其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为汕头龙湖区塑料厂等国内业主,以柜的形式,大量走私进口废塑料、废硬件等固体废物,约涉及货物8.5万吨。
固体废物走私危害大,处置困难,一直是国家海关打击的重点。我国《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所有进口固体废物必须由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规定的企业作为原材料使用和禁止转让废物进口许可证
利用他人许可证走私废塑料和废五金
如何惩罚走私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走私固体废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督,以原材料利用的名义运输海外固体废物进口固体废物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走私货物、货物逃避应纳税额超过50万元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2)走私货物、货物逃避应纳税额在1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避应纳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逃避应纳税额一倍以上L五倍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三)走私货物、逃避货物的应纳税额为5万元L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逃税罚款。
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三款以原材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作为原材料的固体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没收财产。
第一百五十五条以走私罪论处下列行为,依照本节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货物数额较大的;
(二)国家禁止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销售进出口货物的,或者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货物的运输、收购、销售,数额大,无法律证明的;
(三)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