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137名问题罪犯被监禁,20人涉及相关职务犯罪
据环球网报道,去年4月,广东省检察院与其他政法部门联合部署了集中清理行动。在此期间,全省共有532名罪犯在审判前被判处实际刑罚,其中1人被判处缓刑,2人被判处无期徒刑,33人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318人被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178人被拘役,356人被清理和纠正,除22人被发现死亡。发现282人被撤销假释,缓刑被撤销,监外暂行执行条件消失,未被监禁执行,逃亡或下落不明,137人被监禁执行,其他公安机关已逐步启动网上追捕程序。
检察机关重点查处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2016年,全省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共立案侦查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16起,20起。为维护刑事诉讼最后一公里的公平正义,检察机关始终坚持加强对有权人、有钱人刑罚执行的监督,严格控制三类罪犯等重点案件(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黑社会犯罪)。
玩忽职守罪是什么?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罪的对象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遵守法律法规,违反规章制度,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义务,损害国家机关的具体工作,严重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犯罪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个人和财产。
客观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履行职责义务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首先,必须有违反国家工作纪律、规章制度、玩忽职守的行为,包括行为和不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通知的有关犯罪官员所谓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的行为。有些工作粗心大意,草率,敷衍,违反命令,极不负责任。有些人违反法律,欺骗,欺骗,欺骗,胡作非为等。所谓玩忽职守的不作为,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和义务的行为。也就是说,对于他们应该履行的职责,但也有条件履行的职责,不履行他们应该履行的职责和义务。有些人擅离职守,放弃;有些人没有离职守,但不履行职责,应该忽视,等等。第二,必须有重大的物质损失和非物质损失和人民利益。是确认玩忽职守犯罪的重要依据;非物质损失是指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根据司法实践和有关规定,确定是否存在重大损失,并根据直接责任人员的职权范围进行综合分析,确定责任的大小。第三,玩忽职守行为与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有刑法因果关系。
主体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主观上是过失,故意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他应该知道自己擅离职守或者在职守上粗心大意地对待自己的职责,可能会产生一定的社会伤害结果,但是他忽略了,没有预见,或者虽然他已经预见了可能发生的事情,但是他可以用自己的知识或者经验来避免,导致严重损失的伤害结果。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不是出于过失,而是出于故意,不仅是出于预见,更是希望或者放任,那就不是出于玩忽职守的犯罪行为,而是构成其他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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