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人半夜抓到胭脂鱼出江必死
据《成都商业日报》报道,6月7日凌晨3点,由长江航运公安局泸州分局泸州派出所民警和泸州渔业管理执法人员组成的夜间巡逻队在河边的重点地区巡逻。河上有灯,可能有电鱼。当执法人员巡逻到长江国窖大桥附近的河段时,他们发现黑暗的河流似乎反射了灯光。执法人员下车沿着河边检查,发现在下面的河边,一名男子拿着电池非法电鱼,另一名男子拿着水桶。电鱼对水生生物的危害是致命的,也会对水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这是法律禁止的。执法人员密切关注嫌疑人的趋势,控制沿海地区,凌晨4点左右控制两人。当场阻止电池、增压器、勺子、前灯、水桶等犯罪工具。
经检查,桶里有长江野生鱼6.94公斤,其中大部分是鲤鱼、鲫鱼和其他常见的鱼。渔业执法人员在清点登记鱼类品种时,发现了一条约55克的死鱼,类似于国家二级珍稀保护鱼——胭脂鱼。经渔业管理部门专家初步鉴定,该鱼确实是胭脂鱼。胭脂鱼特别依赖野生水环境,长江无疑会死亡。目前,李、唐已被长江航运公安局泸州分局留。
什么是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猎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非法收购、运输、加工、销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国家珍贵的自然资源,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而且具有重要的文化、社会和政治价值。因此,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如《野生动物保护法》、《陆地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濒危灭绝,严重侵犯国家保护和管理野生动物资源的制度,依法处罚。犯罪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客观上表现为非法狩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方式有很多种,但只要人们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就可以概括为三种类型:构成犯罪。犯罪与非犯罪的界限不以其是否具有严重情节为依据。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既遂,应当符合犯罪的构成要素。只要完成狩猎、捕鱼、杀害行为之一,就构成既遂。是否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并不是犯罪的唯一标志。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犯罪。
根据司法解释,使用爆炸、中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狩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狩猎;同时构成刑法第114条或者第115条十一十五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定罪处罚。这是关于想象中的犯罪,应当从重罪处罚。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和唐非法捕捞水产品,捕获胭脂鱼这个国家濒危野生动物,同时违反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和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捕捞、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属于想象中的犯罪,应当从重处罚,以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罚。更多刑事问题,欢迎咨询专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