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专门碰瓷,一年造成27起交通事故
据《青年时报》报道,去年6月18日下午4点左右,陈先生开着别克一路准备上高架桥。当他向左换车道时,一辆黑色现代汽车突然撞上了它,现代汽车的前右侧撞上了别克后面的左侧。交警后来发现,由于陈先生换了车道,压线,他负有全部责任。陈先生保险公司,现代车主赵汽车损失1100元,陈先生支付赵1100元。这是一个普通的交通事故索赔,但保险公司在检查中发现,赵的货车和现代汽车,在短短一年内,在保险公司有多次索赔记录,因为事故,保险公司怀疑有保险欺诈的可能性,所以在去年11月8日报警。11月9日,赵到达案件后,承认了通过制造事故骗取保险索赔的事实。
郑提出了骗取车辆事故保险金的方法,说钱来得很快。当一辆车在我们的车前变道时,我们故意不减速或加速驾驶。由于另一方变道造成的事故,另一方是全部责任,你可以向另一方承保的保险公司索赔。赵听了,同意一起工作。经调查,从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赵和郑故意发生27起交通事故,骗取4993元的保险索赔。
是否涉嫌保险诈骗?
经审查,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认为,赵某和他人故意破坏他人财产,情节特别严重,以故意破坏财产罪起诉(郑某另案处理)。那么,为什么是故意破坏财产而不是保险欺诈呢?
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取得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式,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金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保险制度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客观上表现为违反保险法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式,骗取较大数额的保险金。保险金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险法规,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合同约定内发生事故后取得一定赔偿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具体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护,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本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的人,可以是指被保险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目的。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郑和赵是通过制造事故,让对方负全部责任,向对方的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根据4S商店的标准来确定损失,但赵他们不去4S商店修理汽车,但去修理商店,或买旧零件修理,甚至不修理或少修理。然而,他们仍然要求汽车修理店开具全额发票,并通过这样的差价赚钱。赵和郑既不是汽车保险的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也不是保险欺诈的主体,因此不能确定保险欺诈罪。但两人的行为构成故意破坏财产罪和欺诈罪,一种行为违反了几种犯罪,为了想象竞争合作伙伴,应选择重罪处罚,因此检察机关以故意破坏财产罪处罚。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络专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