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地方严厉打击高考犯罪
根据统一部署,地方公安机关成功破获了一批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重庆警方对网上组织考试作弊线索进行了深入调查,成功打掉了一部手机APP该软件组织了一个候选人作弊团伙,并逮捕了9名嫌疑人。四川警方加强了在线检查和社会调查,多次前往贵州、江西、云南、吉林等地进行调查、证据收集和侦察扩张,破获了全国10个省的一个组织考试作弊团伙,逮捕了14名嫌疑人。根据教育部的通知,广东警方迅速破获了一个利用虚假网站欺诈候选人的犯罪团伙,逮捕了21名嫌疑人,调查和处罚了87个网站,并获得了8000多条欺诈受害者信息。根据公众报告,经过三个月的仔细调查,河北警方前往黑龙江、吉林、甘肃、甘肃等地,成功破获了一起非法提供问答案的案件,逮捕了8名嫌疑人,破坏了3个组织作弊窝点。(资料来源:中国青年网络)
你对组织考试作弊了解多少?
组织考试作弊罪是刑法修正案(9)的新犯罪。《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犯罪构成如下:
1、犯罪主体: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16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本罪仅处罚组织作弊的组织者,不处罚参与作弊的考生。
2、主观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即知道组织考生作弊会损害国家考试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加考试的权利,但希望或允许这种有害结果的发生。
3、犯罪对象:犯罪对象为复杂对象,包括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加考试的权利。
4、客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是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所谓的作弊,是指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不正当的方式参加考试,或者在考试过程中在考试不允许的范围内寻求答案的行为。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考生违反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作弊:
(l)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2)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3)抢劫、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胁迫他人为抄袭提供便利;
(4)携带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5)冒名代替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8)传递、接收物品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和考试成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