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餐员改装了小黄车
527日上午10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东京街派出所警察王志勇和谷照华来到武汉铁路桥梁职业学院,加强该地区周边的公共安全管理。在学院后街的一家餐馆前,警方发现了一辆改装成外卖配送车的黄色小车。黄色小车的后座私下安装了一个印有陶罐饭的外卖集装箱,汽车前后的二维码也被破坏了。发现情况后,警方立即前往陶罐餐厅进行调查。这时,一辆黄色的小车迎面而来,警方发现黄色小车的二维码也被破坏了,立即站出来拦住它,询问该男子姓刘,刘划伤黄色小车的二维码,非法占有黄色小车。
随后,警方逮捕了改装和破坏二维码的送货员夏。警方将夏和刘带回东京街派出所。经询问,夏和刘供认了犯罪事实。夏说,当他看到许多学生骑自行车共享时,他认为既然他们是自行车共享者,其他人可以共享,他也可以共享一辆。警方谷照华告诉他:你不是共享者。你非法占有自行车共享,这是违法的,甚至是犯罪的。警方对夏和刘进行了批评和教育。他们被东京依法拘留5天(来源:南方网)
什么是非法占有?
所谓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客观上控制财产的实际非法状态,主观上试图通过危害行为达到实际非法控制财产的目的,而不是要求行为人永久控制财产。
从民法意义上说,所谓的“非法占有”,也就是指非依法律依据对他人的财物实施控制和管领的状态。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实施犯罪的手段将物(财产)占有。也就是说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刑法所禁止的手段将他人所有的财物进行实际掌握和控制,使物主对物失去控制。
有人认为,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中,故意产生非法占有的时间不同,可能会影响定罪。这里需要明确的第一个问题是非法占有的故意产生在非法占有之前或之后。有些犯罪是在占有财产之前产生的,比如盗窃、抢劫等。,都是先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然后再实施非法占有的行为;有些犯罪是在依法取得财产的事实占有后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然后侵犯他人所有权的行为,比如在合同诈骗罪中收受对方支付的货物、货款、预订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跑。虽然在这种情况下是先犯罪后犯罪的故意,但这种非法占有的故意也是在逃跑之前而不是之后产生的,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因此,故意非法占有不影响定罪,先犯罪后犯罪或先犯罪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