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广东省副省长刘志庚受贿案一审判决,无期徒刑不上诉
中央电视台新闻报道:5月31日下午,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开判处广东省人民政府前副省长刘志庚受贿,被告刘志庚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终身政治权利,没收全部个人财产;收回贿赂财产并上缴国库。刘志庚在法庭上说服了判决,没有上诉。
经审理发现,1993年至2012年,被告刘志庚利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区长、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书记、东莞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东莞市委书记等职务,为他人在股权收购、土地置换、银行贷款等方面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产,相当于9 人民币817.015069万元。
如何惩罚受贿罪?
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索取他人财产,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产,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贿赂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诚信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贿赂罪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声誉,但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贿赂罪主观上是故意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产。客观地说,它是利用职务的便利,索取他人的财产,或者非法接受他人的财产,为他人谋取利益。
中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贿赂的从重处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贪污罪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1)贪污金额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贪污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3)贪污金额特别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没收财产。
未处理多次腐败的,按累计腐败金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认罪行,真诚悔改,积极归还赃物,避免和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第三项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同时决定减为终身监禁,不得减刑或者假释。
20162000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第一条贪污贿赂金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视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金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贿赂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有前款第二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重情节,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公共财产、国家、人民利益损失的;(三)为他人谋取晋升调整职务。
第二条贪污、贿赂金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视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巨额,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贿赂金额在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视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第三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贿赂金额在150万元以上,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四条贪污贿赂数额特别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罪行、真诚悔改、积极归还赃物、避免或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得立即执行,可判处死刑缓期两年。
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判处死刑缓期两年。同时,判决终身监禁减刑或者假释。
在本案中,被告刘志庚受贿9000多万元,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特别巨大,被判处无期徒刑,符合法定量刑范围。有关刑事问题,请咨询法邦网络专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