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三年内起诉244起猥亵儿童犯罪案件248起
据《检察日报》报道,据统计,2014年至2016年,广西省检察机关依法起诉2100起强奸案件2360人,131起强迫猥亵侮辱妇女犯罪案件139人,244起猥亵儿童犯罪案件248人,90起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177人,5起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8人,10起拐卖儿童犯罪案件11人,871起贩卖儿童犯罪案件1327人;共有500多名妇女和儿童获得司法援助,支付200多万元。
检察机关必须成为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有力支持。自治区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各级检察机关严厉打击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犯罪活动,在伤害、强奸、抢劫、贩卖妇女儿童等严重刑事犯罪中,坚持依法快速逮捕、快速起诉,特别开放妇女儿童权利保护绿色通道,有效保护妇女儿童身心健康。
猥亵儿童罪是什么?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上述规定,即行为人只有在聚众或公共场所猥亵儿童时才会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强奸14岁以下儿童的强奸和猥亵儿童的行为可能表现为触摸下半身、吮吸、拥抱等行为,不需要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等强制性方法。但两者之间有本质的区别,主要包括:不同的行为主体,不同的强奸目的,不同的行为方式,行为对象不仅限于儿童。更多相关刑事问题,喝酒咨询法邦网络专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