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最高人民检察院频频表态,最高法不动?
凤凰信息报道,2017年3月底,余欢案报道,微博一片哗然,各种责任和质疑。3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天发表声明,称已派人到山东阅卷,听取山东省检察机关报告,正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欢欢的行为是正当辩护、过度辩护还是故意伤害,将依法进行审查和鉴定……这是一个让许多网民振奋起来的消息,因为余欢已经提出上诉,案件将进入二审阶段,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干预无疑将在公平处理案件中发挥积极作用。随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宣布,已接受二审,并将依法处理。
5月27日,于欢案二审开庭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接受记者采访,明确表示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构成过度防卫。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就该事件的定性发表任何意见。其背后的原因值得讨论。
最高检频频表态,最高法不动的原因是什么?
为什么最高人民法院不干预审查。原因很简单:法院制度依靠审判制度来保证审判的公平性,国家四级人民法院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上级法院不能因法律原因干预下级法院正在处理的案件,否则审判制度将是徒劳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法院上下级之间的指示和指导是错误的(尽管在实践中可能存在这种情况)。因此,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最高人民法院虽然作为上级法院,也不能听取山东省法院的报告,不能指导案件,这是山东省法院作为二审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重要保障,也是最高人民法院一旦作为再审法院审理案件不受以往指导的干扰,公平作出重要保障。
另一方面,检察院不同。现阶段最高人民检察院干预的真正原因是检察一体化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国家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整体独立行使检察权。它衍生出两个重要原则:一是上下级检察机关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即所谓上下下下;第二,国家检察官可以相互取代行使权力。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检察机关都遵循检察一体化的原则。
余欢故意伤害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干预,最高人民法院沉默,这正是两种国家权力运行特征的具体体现。我们应当相信,检察机关可以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对余欢的案件作出公正的裁决。
但也有人质疑,在二审判决尚未作出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检察院越位的声明极其尴尬。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各级人民法院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议诉讼。在案件作出最终判决之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上级检察院首先给出了防御性质,但过度防御的正确答案,这让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没有回答问题?换句话说,如果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余欢的行为在防御限度内,或者余欢不构成正当防御,而是建立故意伤害罪,最高人民检察院会选择抗议吗?还是选择抗议?真相值得思考,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阻力很长!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络专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