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打掉了黑恶团伙
逮捕了30多名团伙成员,破获了100多起涉及两个委员会选举的公共安全案件,以及160多名公共安全处罚违法者。据了解,今年广东省两委员会选举工作于3月中旬至6月底举行。广东警方强调,要突出打击农村黑恶势力犯罪,为农村选举创造良好环境。警方深入走访了宗族势力严重、基层选举矛盾复杂、经济利益纠纷突出、公众报告不断的重点村镇。
对辖区内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线索进行逐村逐社区拉网调查。同时,警方迅速反应,大力打击破坏农村基层选举、干扰正常选举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打击部分地区在两委选举过程中暴力扰乱选举秩序、公开贿赂拉票、组织成员暴力抗法、煽动麻烦等现象。根据警方通知的案件,佛山警方打击了以郭某昌、何某颜为首的民族恶势力团伙。佛山沙溪社区有以何某颜为首的三股民族势力。自2011年以来,三股民族势力涉嫌买卖选票,通过贿赂社区干部和村集体,通过社会干部操纵村(社区)选举。
社区宗族势力现金贿赂,支持村干部承包村集体土地租赁和商业项目发展提供便利。郭某昌、何某颜、卢某奋及涉嫌寻衅滋事、贿赂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非国家工作人员、占用职务等4项罪名已立案5起。经调查,郭某昌等人组织社区群众非法上访11次。每次上访,郭某投资5000元至15000元。组织者每天收到500元,普通村民每天收到300元,村委会门口每人收到200元。目前,郭某昌、谭某苏、方某华、吴某梅、卢某芳、郭某京等6人已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特点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所谓的黑社会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开展非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欺负、伤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的组织。黑社会组织犯罪的本质是一般集团犯罪与黑社会犯罪之间的有组织犯罪。
2000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黑社会组织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黑社会组织犯罪一般应具有四个主要特点:(1),组织结构严格,人数多,组织者、领导、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纪律严格;(2),通过非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得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3)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强迫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黑社会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4)在一定地区或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干扰等手段进行敲诈勒索、欺凌、聚众斗殴、挑衅、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2002年4月24日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会议通过了《关于黑社会组织犯罪的解释》<刑法>第二九十四条第一款的立法解释对黑社会组织的含义作出了四个特征的法律定义标准:刑法第二十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组织应当具有以下特征:(更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和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通过非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获得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支持组织活动;(3)通过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开展非法犯罪活动,欺负和伤害群众;(4)通过实施非法犯罪活动,或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庇护或纵容,主导一方,在一定地区或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从这个角度来看,立法解释比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更详细、更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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