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为名骗车6辆
作为一家投资公司的经理,陈于2015年8月至2016年6月与他人签订了4次租赁合同,共租赁6辆车,价值近70万元。租车后,他多次以抵押贷款的形式抵押给他人,并获得了40多万元的抵押贷款。检察官认为,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欺骗对方的财产,应以合同欺诈罪追究刑事责任。昨天,此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但没有在法庭上判决。(资料来源:法院网络)
以合同欺诈追究刑事责任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领导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名义,要求参与者以支付费用、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取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形成等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奖励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继续发展有期徒刑,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