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名人偷窥女职员被拘留
新安晚报-安徽网络新闻六安网络名人徐,在当地并不是一个大或小的知名人物。由于参与拍摄和制作本地网络专栏,作品在微信和微博领域广泛传播。然而,正是这个有一定知名度的公众人物最近被公安机关拘留了,原因更令人震惊——偷窥女厕所!新安晚报、安徽网络记者于5月14日从警方了解了相关情况。据报道,事件位于六安梅山南路一栋新媒体中心X楼层南北有两个单位,罗先生的新媒体在南边,同一楼层的另一边是房地产专业网站,中间是公厕。
知情人士士透露,在过去的六个月里,大楼里一直有传言称,一名女员工受到了色狼偷窥的骚扰。此前,在物业人员的努力下,色狼被成功抓获,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出乎意料的是,这种事件很快就再次发生了——12日上午,一名新媒体女员工上厕所时,意外发现有人使用公共厕所隔板下的间隙偷窥。女员工更加警惕,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在许多同事的合作下成功锁定了徐。当时,所有的男员工都出去了,回来后,他们试图查看监控数据,发现嫌疑人是同一楼层办公室网站的员工徐。
偷窥、偷拍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款的规定: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一经认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由此可见,一般来说,偷窥、偷拍不属于刑事犯罪,而是属于违法治安管理行为。但是,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生产、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传播淫秽物品的书籍、电影、视频、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偷窥、偷拍他人隐私的行为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管理管理的范围。但一旦行为人偷拍涉及淫秽内容的图片、视频,实施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物品五种行为之一,主观牟利,即构成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如果主观上不是为了盈利,而是为了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