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联合发布司法解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案件有法律依据
据新华社报道,5月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办公室主任严茂昆表示,共有13项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十个方面: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明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识别标准;明确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识别标准;明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明确非法购买和接受公民个人信息的定罪量刑标准;明确网站和通信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定性;明确拒绝履行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义务的处理;明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宽大处理规则;明确涉及公民个人信息数量的计算规则;明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罚款和刑罚的适用规则。
本解释自2017年6月1日起生效。
如何定罪非法泄露个人信息?
本解释明确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要求为严重情节。根据法律精神和司法实践,本解释第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大致涉及以下五个方面:
首先,信息的类型和数量。公民个人信息类型包括:下落轨迹信息、通信内容、信用信息、财产信息、住宿信息、交易信息等公民个人敏感信息涉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非法获取、销售或提供后容易引起绑架、欺诈、勒索等相关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根据不同类型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本解释分别设定了50条以上、500条以上、500条以上、500条以上的犯罪标准,以反映犯罪和刑罚的适应性。
二是违法所得数额。《解释》规定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为情节严重。
第三,信息的使用。本解释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行踪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出售或者提供为情节严重。
第四,主体身份。《解释》明确规定,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将出售或提供给他人的,情节严重的数量和数额标准将减半。
其五,前科情况。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人屡教不改、主观恶性大,《解释》将其也规定为“情节严重”。
《解释》第五条第二款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适用标准,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数量标准。根据不同的信息类型,非法获取、出售、提供500多条、5000多条、50多条、5万多条,或者非法收入超过5万元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二是严重后果。《解释》将“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规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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