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人孤独地强奸瘫痪的女人
51月1日晚18时许,广水市李店镇村民万报警称,卧床不起的瘫痪妻子阿晓(化名)被村民明强奸。接到报警后,李店派出所立即赶到受害人家进行调查。受害者阿晓因瘫痪长期卧床不起,身体萎缩,口齿不清。在警方的耐心询问下,阿晓讲述了被明强奸的详细过程。
那天晚上22点左右,明得知晓的丈夫已经报警了,警察局警察震惊了,然后秘密发现晓的亲戚是私人的,不想被拒绝。明看到强奸小丑暴露,不能面对村民和家人,他拿出一瓶浓药,跑到祖坟前,准备服毒自杀。接到村民报警后,警方及时赶到明,并带到警察局。
经审讯,51岁的明如实解释了强奸阿晓的犯罪事实。原来明的妻子一直在广东照顾孙子,但她在家里很孤独。她以借东西为由三次跑到阿晓家猥亵她。今年4月1日中午,明趁丈夫出门的机会再次跑到她家猥亵强奸。
目前,明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如何认定强奸罪的处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或者故意与14岁以下的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当受害者因酒精、药物或宗教影响而不能拒绝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强奸。所谓暴力手段,是指非法对受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殴打、捆绑、堵嘴、卡住脖子、压倒等手段,危害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受害妇女进行威胁、恐吓,实现精神强迫,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足以引起受害妇女的恐惧,使她们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奸的意图。违反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不能以妇女不能抗拒为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反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
强奸罪的主体是一个特殊的主体,即14岁以上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妇女煽动或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应当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该犯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并有通奸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打算与受害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没有通奸的目的,但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则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的犯罪,如吝啬、拥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则以强制性猥亵罪论处。强奸的对象是妇女性不可侵犯的权利。客观地说,强奸必须客观地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可抗拒、不可抗拒、不可抗拒的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可抗拒、不可抗拒的状态,抓住机会通奸。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不满十四岁的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强奸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强奸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强奸幼女多人;(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4)二人以上轮奸;(5)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