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战制作人吸毒
不久前,朝阳市民报告说,世茂奥林花园社区的一名姓刘的嫌疑人涉嫌吸毒。当晚,警方来到嫌疑人刘的住所,刘承认几天前抽了大麻。
经过警方的进一步询问,刘说其余的大麻都藏在书房里。在研究中,警方发现了三包毒品大麻。看到警察发现了毒品,刘说他曾经学过医学,大麻有药用价值。但面对警方它是毒品的问题,刘无言以对。
据《法治进行时》报道,刘是一名电影制片人,曾于2011年参与制作电影《毒战》。影片讲述了毒枭蔡天明因事故被津海缉毒总队队长张磊发现,蔡天明供应了广海线下毒枭李振标的故事。张磊决定以蔡为诱饵彻底摧毁李振标团伙。两地警方与贩毒团伙搏斗,最终将许多毒贩绳之以法。虽然刘参与了缉毒电影的制作,但他无法抗拒毒品的诱惑。据了解,29岁的刘从美国留学回来,成立了一家影视公司。他投资摄了许多电影。他声称自己在2003年出国留学时接触到了大麻。出国留学后,他开始参与影视制作。刘解释说,当电影制片人压力太大,投资许多电影赔钱时,他选择吸毒放松。他说毒品是从一个姓李的女人那里买的。随后,警方逮捕了李。
如何定性吸毒者持有毒品的行为?
吸毒的人,通常情况下手上都会有一些毒品,那么吸毒者持有毒品的行为怎么定性?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吗?通常情况下,吸食毒品者手中必定或多或少持有一定量的毒品。如果行为人持有毒品是为了供自己注射、吸食的,且持有数量不大,不构成犯罪;持有数量较大的,超过法律规定的数量,即使是为了供自己注射、吸食,也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因为毒品是一种危害严重的物品,国家必须严加管制,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有。
应该说,这里确实存在一定的立法风险,因为中国刑法是在没有吸毒、注射毒品罪的情况下设立的非法持有毒品罪。吸毒、注射毒品的行为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为前提(除非吸食者是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毒品的人员),这是否意味着立法试图通过设立非法持有毒品罪将吸毒行为纳入犯罪圈?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它的存在是可以讨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三条规定了非法持有毒品罪,第八条规定了对吸毒的行政处罚:吸毒的,由公安机关拘留15天以下,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没收毒品、吸毒、注射器具。本条款表明,简单的吸毒行为不受刑法的规定。本文认为,对自身吸毒、注射的处理,不能简单地认为个人吸毒不危害他人健康。原因如下:
(1)刑法明确规定,行为人非法持有的毒品只有达到一定数量,才构成犯罪。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和禁毒决定第三条设计了定量标准,规定了定量标准,规定了构成犯罪的起点数额,可以将少量持有毒品的吸食和注射排除在刑法规定之外。因此,与禁毒决定第八条行政处罚的规定不相矛盾,即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解决了非法持有毒品数量构成犯罪的问题,禁毒决定第八条解决了非法持有毒品数量不大的问题。
(2)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法目的来看,它是一种填补空白的犯罪,是由模糊犯罪组成的。立法者主要是为了防止那些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犯罪有关的人逃避惩罚,因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持有毒品的,无论持有多少毒品,都不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导致大量毒品持有人以毒品只为自己服用、注射为由辩护。由于毒品犯罪的秘密性,司法机关难以准确核实,这将极大地损害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法价值。
(3)从世界各国立法的角度来看,非法持有毒品的目的对其定罪和量刑有三个主要规定:(1)持有毒品进行非法交易构成犯罪,自存吸食和注射不构成犯罪,如丹麦、哥斯达黎加、原南斯拉夫等国家的法律属于这一类型;(2)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构成犯罪,如法国、瑞典、斯里兰卡等国家的法律属于这一类型;(3)为不同目的非法持有毒品构成犯罪,但刑罚的严厉程度不同。例如,《土耳其刑法典》第404条规定,个人消费非法持有毒品被判处3至5年监禁,交易非法持有毒品被判处5至24年监禁。从我国刑法的角度来看,其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并没有限制该行为的目的。因此,除客观上包括走私、销售、运输、制造毒品以及外观上与持有毒品相同的非法持有毒品罪外,均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以上是毒战制作人吸毒,如何定性吸毒者持有毒品的行为。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请致电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