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前副省长陈树隆严重违纪
近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安徽省原副省长陈树龙严重违纪行为立案审查。经调查,陈树龙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则,违反组织纪律,违反生活纪律和诚信纪律,违反工作纪律,违反干预和干预市场经济活动和司法活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财产,涉嫌受贿;滥用职权,造成国家财政资金重大损失,涉嫌滥用职权。
陈树龙作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政治依恋、经济贪婪、道德腐败,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涉嫌贿赂、滥用职权等犯罪,党的十八届全国代表大会后仍不收敛、停止,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经研究决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终止党的十八大代表资格;没收违纪所得;依法将涉嫌犯罪的问题、线索和资金移送司法机关。
如何惩罚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盗窃、欺诈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
《刑法修正案(9)》修改了贪污贿赂罪的处罚规定。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贪污罪的,依照情节的严重程度分别处罚:(1)贪污金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贪污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3)贪污金额特别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没收财产。
未处理多次腐败的,按累计腐败金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认罪行,真诚悔改,积极归还赃物,避免和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第三项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同时决定减为终身监禁,不得减刑或者假释。
2016年二高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了数额较大和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第二条规定了数额巨大的标准,第三条规定了数额特别巨大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标准。欢迎咨询法邦专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