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装城管挥大锤砸摊位
4月23日,中国青年网记者联系到事发当日一位被砸毁摊位的小贩蔡师傅(化名),他告诉记者,事件发生于4月20日下午2点左右,他在云南镇雄县某商业城门口所摆设的摊位被一群人砸毁。“他们当天砸了好几个,当时我给他们说立马(把摊位)推走,但是他们不干,还是给砸掉了。”蔡师傅称,当天来的那群人没有穿工作服,也未出示证件。蔡师傅告诉记者,他今年五十多岁,已经在当地摆摊好几年,养活一家人。4月24日,云南省镇雄县城管局一位王姓工作人员回应称,当地城管的确开展了整治占道经营的行动。但是对于城管队员没有身着统一着装的原因是新的制服还没有发下来。“他们是占道经营,已经打过很多次招呼了。因为城管制服需要全国统一,这两天刚刚做好。”对于城管队员手持大锤砸毁摊贩运营工具的行为,该工作人员称是为了当场销毁,“摊贩占道经营,我们已经一而再、再而三的警告。之前也有过类似的处理方式。”针对记者提出的“当街砸毁摊位”是否妥当时,其称:“有关执法力度的(问题)领导班子正在处理,并已经向上级汇报。”
城管可能构成故意破坏财产罪
故意破坏财产罪,是指故意破坏或者破坏公私财产,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犯罪的量刑情节是什么?该犯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金额标准是什么?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破坏公私财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下有期徒刑、拘役、罚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规定,故意破坏公私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起诉讼:
(一)公私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
(二)破坏公私财产三次以上的;
(三)收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公私财产的;
(4)其他严重情况。
由于我国刑法没有明确界定构成故意破坏财产罪的数额,实施标准不同,如福建省认定故意破坏公私财产罪,大一般在1万元以上,大在5万元以上。
根据本条的规定,故意破坏公私财产的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因此,无论数额较大还是情节严重,都是区分犯罪与非犯罪的界限。故意破坏公私财产,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一般违法行为,按照《公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拘留或者警告,单处或者处罚款,责令赔偿损失。所谓的严重情节一般是指重要物品的破坏或者严重损失;破坏或者破坏公私财产的手段特别恶劣;出于人类麻烦的动机。
因此,如果城市管理破坏财产符合大量标准,那么长期可能构成故意破坏财产犯罪,城市管理职务行为不能成为非法原因,因为所谓的职务行为严格意义上不属于职务行为,城市管理职务不要求,给予城市管理权利直接破坏他人财产。在我国,在许多情况下,刑法总是缺席,这不是刑法的谦虚可以解释,刑法的谦虚是立法考虑刑法作为最终手段,而不是说刑法有明确规定,行为符合刑法构成犯罪的规定,仍然以刑法的谦虚为由不适用刑法。这种刑法的缺失与法治的思想相冲突,我们不能以单位处罚而不是刑罚!
以上是便装城管挥锤砸摊位,城管可能构成故意破坏财产罪的简要介绍。如有其他问题,请致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