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简介:王误将村民视为非法侵权人,造成当场死亡
X年X月X日晚,被告王某一家三口入睡后,突然听到有人在他家外喊王某及其妻子童某的名字。王某去外屋检查,看到一个人已经把外屋窗户的塑料布扯下一个角落,正从玻璃缝隙伸进手开门。王某用拳头打了那个人的手,那个人迅速抽回手跑了。王某出门追不上,也没认出是谁,就是回屋带了一把自制的木柄尖刀,和妻子一起锁上门,去村支书吴某家告知此事,然后去村委会给大林镇派出所打电话报警。王和妻子报警后赶紧回院子时,发现窗前有两个人影。这两个人是村里的村民何某,齐某来王家串门,看到门锁正要离开。王没有认出何和齐,而是误以为是刚才想非法入侵自己房子的人,又看到他们来了,怀疑要攻击他。然后他用尖刀刺向前面的齐胸部,导致齐某因气血失血而当场死亡。王某闻到这个声音就停了下来,说:我是何某。
二、法院判决:王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X年X月X日判如下:
被告王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没收其作案工具。
一审判决后,被告王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以被告的行为是故意伤害犯罪,原判定罪和量刑不当为由,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1)项,某高级人民法院X年X月X日裁决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三、律师说法:假想防卫如何识别和处理?
本案涉及假想防卫的识别和处理。在刑法中,假想防卫是指基于主观理解的错误,实际上没有非法侵权,但被误认为存在,因此对假想中的非法侵权实施了所谓的合法防卫,对他人造成了无辜的损害。假想防卫有以下四个特点:(1)作为防卫对象的非法侵权实际上并不存在。(2)主观上存在误解,误认为存在非法侵权。(3)客观对假设中的非法侵权实施了所谓的防御。(4)对未实施非法侵权的他人造成无辜损害。
在判断是否属于假想防卫时,需要注意正当防卫和一般犯罪的正确区分:首先要正确判断客观上是否存在非法侵权,这是假想防卫和正当防卫的根本区别。只有在没有非法侵权的情况下,基于对错误的主观理解,对假设中的非法侵权实施所谓的防卫,才能认定为假想防卫。在这种情况下,村民齐和其他人来到王家,他们不是以前窥视过王家的人,他们根本没有实施非法侵权。因此,没有非法侵权,被告王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其次,要正确判断主观上是否存在认识错误,即误认为存在非法侵权。在这种情况下,被告王家的位置相对偏远,因为晚上有人想非法侵权他家的前因,被告王在极度恐惧的心态下携刀,以防发生意外。因此,当被告王回家时,可以看到齐和其他人是否存在非法侵权。因此,基于对上述两个人的认识是完全正确的,基于对室内儿童的担忧,因为晚上有人想象,被告王和其非法侵权是非法侵权。因此,基于对齐和其极其恐惧的心。因此,当晚上述情况下,当被告王是基于对侵权的认识到了。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王基于对客观事实的错误理解,事实上,没有非法侵权,但错误地认为有非法侵权,认为是为了保护他的个人或财产的合法权益和所谓的辩护,主观上没有知道他的行为会导致危害社会结果的问题,。被告王的假想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了他人无辜死亡的后果,客观上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不能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在这种情况下,被告王对齐的死亡有过失,因此他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被告王某因夜间发现有人想非法侵犯其住所,向当地村干部和公安机关报警。当他回到医院时,他看到齐和其他人在窗外,也就是说,他错误地认为这是一个非法侵权者,并看到他们来到他身边,怀疑他们想攻击他。在恐惧中,他们实施了防御行为,导致他人死亡。它属于在错误理解事实的情况下实施的假想防卫,其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因此,应当依法承担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