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徐玉玉案,看刑事诉讼程序和诉讼时效问题
20162008年8月19日,被告陈文辉、郑金峰、黄金春、熊超、陈宝生、郑贤聪、陈福地等交叉合伙,冒充教育局进行电话诈骗,不仅骗取了山东临沂准大学生徐玉玉的全部学费,还骗走了18岁女孩的年轻生活。
20169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官方消息: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检察院嫌疑人陈文辉等人决定依法批准逮捕。
20172017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宣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上市监督的徐玉玉于2017年4月17日向临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律观点:
从徐玉玉案贪刑事诉讼程序和诉讼时效。
侦查阶段:在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依照《人民检查法》的规定,对有犯罪嫌疑人(仍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犯罪嫌疑人),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现场犯罪嫌疑人、犯罪身份不明或者携带的物品可以是赃物的,可以留置审讯。被审讯人的留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
刑事拘留一般为14天。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者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内提交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审批时间可以延长一天至四天。也就是说,7日由公安机关调查,7日提交检察院审查批准;公安机关可以延长至30天,刑事拘留可以延长至37天。
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的调查拘留期限为2个月。犯罪嫌疑人在逮捕前被拘留的,拘留期限不包括在调查拘留期限内。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调查结束的,可以报上级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一般来说,公安机关调查的一般案件在两个半月内结束(包括拘留14天、逮捕2个月);更复杂的案件一般在三个半月内结束;特别复杂的,可以是四个半月以上。
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一般在一个半月内审结,重大、复杂的,可以退查两次,三次审查起诉,期限可以达到六个半月。
一审阶段: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内宣判公诉案件,不得超过3个月。
具体到徐玉玉案,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审查结束,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