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刷单需要法律规制
刷单只是网络环境中的一个一般术语,在不同的领域应该有不同的含义,其延伸正在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而扩大。根据刷单的不同目的,刷单行为可分为声誉刷单、财产刷单和竞争合作刷单。声誉刷,通常表现为具有网络业务资格的卖家,通过刷提高网上商店水平,获得更大的业务权限,或提高声誉,以扩大产品销售数量。然而,网上商店运营商雇佣刷客户对其他类似的网上商店进行不良评论,试图通过诽谤其他网上商店来影响其业务,或恶意表扬,试图吸引平台监管部门对其他网上商店的注意,并因虚假交易而受到惩罚。财产刷,主要是指一些企业和用户为了获得软件运营商的补贴或奖励,使用各种手段虚构交易订单,设置补贴或奖励行为。竞争合作刷,是声誉刷和财产刷的结合,主要是通过刷单行为欺骗商家的信誉,扩大商品的销售。
根据不同的行为类型、违法所得和具体情况,刷卡及其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也应有所不同。对于一些财产数额小、情节轻微的刷卡行为,可以通过民事、行政等非刑事手段进行处理,不需要进行刑法评价,这是刑法谦逊原则的必然要求。然而,在当今网络环境的快速发展中,网络刷越来越猖獗,刷行为不再只是一般偶然行为,专业刷群体和一系列刷产业链,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诚信经营者的利益,也严重阻碍了网络的正常发展,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如果只使用民事、行政等非刑事法律,难以恢复破坏的社会秩序,也难以保护相关法律利益,必须诉诸刑法规范。
刷单行为可能违反的指控
一般来说,刷单行为可能违反的指控主要包括:
1.损害商业声誉和商品声誉的犯罪。网上商店经营者雇佣刷客户对同行业务进行不良评论,损害他人的商业声誉和商品声誉,造成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标准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构成刑法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声誉和商品声誉的犯罪。
2.破坏生产经营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因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破坏机械设备、畜牧业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为了打击他人网上商店的正常运营,网上商店经营者雇佣对其他网店进行恶意表扬和刷单,导致监管部门认定他人网店虚假交易受到处罚,实际上是破坏他人生产经营的行为。
3.虚假广告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广告商、广告经营者、广告出版商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虚假宣传的,情节严重的,构成虚假广告罪。当网上商店经营者雇佣一个人来表扬他们经营的商品时,一个人的评价将不可避免地涉及商品性能、质量、售后服务等。这种表扬实际上是消费者的一种广告宣传。如果刷单人对商品进行虚假评价,情节严重,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
4.敲诈勒索罪。很多刷单人通过举报商家刷单来勒索钱财。商家怕被封,大部分都不敢通过电商平台解决。他们只能私下联系刷单人,同意他们的非法要求。此外,当专业刷单组织达到一定规模并有相当大的经营声音时,他们会威胁网店,勒索钱财。这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财产,达到相应标准,或者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的,可以设立敲诈勒索罪。
5.欺诈罪。专门为恶意注册账户,或原正常经营或经营商户、个人,后来成为长期恶意刷,如果刷行为符合欺诈要求的金额标准,行为人主观为非法占有,可以追究欺诈的刑事责任。但是,对于善意注册平台账户的人来说,其在长期正常经营或经营过程中偶尔实施的刷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违约行为,不能作为犯罪处理。